大连庄河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4-05-29 10:01:0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现场检查时发现庄河市某砂石场场地内物料露天、无序堆放,占地面积约2000m²,无防尘措施,存在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表示将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过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技术咨询、赔偿磋商等程序,该企业通过栽植红枫树苗21株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鉴于该企业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庄河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该企业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加强企业的督促整改,责令企业对堆场物料苫盖,配备洒水车进行降尘。

这是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个缩影,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始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线索筛查,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磋商和修复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为全面做好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联络员”三级联络机制作用。牵头指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发展等部门各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季报制度,推动线索报送和联络沟通常态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开展线索筛查,对发现的涉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及时启动索赔,第一时间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依法启动责任追究和磋商评估等工作。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工作,努力破解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启动不及时、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问题。

同时,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现场向赔偿义务人告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履行情况已经纳入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考虑范围,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磋商偿协议,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可从轻、减轻处罚,引导义务人自觉履行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已对21起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结案16起,其他5起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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