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中最小伤者不满周岁,法院披露类案特点

2024-05-29 13:59:00 - 澎湃新闻

5月29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2019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求偿二审案件2874件,其中因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共20件。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中最小伤者不满周岁,法院披露类案特点

北京二中院介绍,在该20件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6件,占80%;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件,占20%;受伤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最大15周岁;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余万元;未成年受害方上诉超七成,肇事方上诉占三成。

涉未成年交通事故案易发生于早晚高峰,有未成年人因伤致残

针对案件的主要特点,北京二中院法官在通报会上做了六点梳理。

一是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从受害人年龄分布看,涉案20名未成年受害人中,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8人,占40%;6周岁至12周岁小学龄段儿童8人,占40%;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4人,占20%。上述年龄分布反映出低龄幼儿在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自身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及躲避危险能力,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侵害人。

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是致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从事故类型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10件,占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6件,占30%;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2件,占10%。

三是肇事方全责比例较高。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6起事故中认定肇事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占比达80%。

四是早晚出行高峰时段易发事故。从事故发生时间看,20件案件中,仅6起事故发生在非高峰时段,其余事故均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占比70%。其中发生在7时至9时早高峰时段事故8件,占40%,发生在16时至19时晚高峰时段事故6件,占30%。这与中小学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因上学、放学集中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点相吻合。

五是部分未成年人受伤严重。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除常见皮肤挫裂伤、骨折等外伤外,交通事故更易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等其他严重伤情。20件案件中,7名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其中2人多处伤情均达到评残等级,且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另有4名未成年人,因病情尚未稳定无法完成伤残等级评定。

六是诉讼中争议焦点相对集中。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未成年人因伤休学或补课所产生的费用、家长因护理未成年人产生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损失项目的认定及处理等。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中部分成年人存在危险驾驶

基于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案件集中反映出的问题仍需要注意。

上述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还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

法官举例,如在驾驶汽车或者骑行电动车时存在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还有部分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第一时间报警等候交警处理,而是自行离开事故地点,致使事故原因难以查明。

与此同时,法官指出,通过审理案件也发现,部分家长缺乏对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对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例如,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龄儿童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疏于对孩子的监管,放任孩子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跑闹、或者放任孩子长时间停留于司机视线盲区。还有部分家长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时逆行、抢灯、路口等灯时越过停止线停车等待等。“低幼龄儿童自身缺乏相应危险防范意识,他们的出行安全更多倚赖于家长监管,故家长需更加注重提高看护和危险防范意识。”

此外,部分案件中,受伤未成年人存在未到规定年龄骑行电动车上路、骑车逆行、不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信号指示灯通行、在马路上追跑打闹、在行车道内骑行滑板、在车辆前部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多学习交通出行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做一名文明的出行者。

法官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障未成年人工作合力

针对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特点及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北京二中院法官在通报会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引导和监管作用。家长要积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熟悉交通规则,并以适当方式引导、教会孩子安全出行。参与交通活动时,应当率先垂范,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交通活动时,要切实提高看护意识,尤其对于低幼龄儿童,切忌放任孩子脱离家长监管范围。发生事故后应保持沉着冷静,注意保存能够反映事故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的证据材料,便于后续依法维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应及时互通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对于未成年人出行集中时段、路段,加强交通执法疏导。完善学校门前的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等设施。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未成年人上下学,科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和学生候车站点,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学校周边设置“护学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周边群众等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周边规范停车、文明礼让志愿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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