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开电诈案件中“引流”行为定性谜团

2024-06-29 06:37:13 - 检察日报

编者按 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过信息网络给他人发送诈骗信息的司法认定问题争议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颁布明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化了入罪标准。本期“观点·案例”以一起“引流案”为例,邀请检察官与法学专家对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给他人发送诈骗信息这一行为在刑法上的定罪量刑进行深入交流,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初,余某通过上家得知,冒充某网站客服给求职者打电话,再让求职者添加指定的微信,每添加一个微信即可获得相应好处费。后余某将此消息告诉王某、俞某。余某等三人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非法获利,仍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从事拨打电话业务,并招募高某等人为业务员,冒充某网站客服,以推荐工作需要添加微信为由,让求职者添加上家提供的微信号,由此,他们按照添加微信的数量获取提成。经查,2022年4月7日至4月23日期间,余某、王某、俞某共计从上家获得好处费12万余元;上述犯罪团伙关联到3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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