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宜昌18人被判刑

2024-06-29 14:10:26 - 三峡商报

近年来,随着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日益改善,长阳成为不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经常可见中华斑羚、毛冠鹿、果子狸活泼灵动的身影。然而,个别狩猎者仍抱有侥幸心理,为赚钱不惜触碰法律“红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24年6月26日,长阳法院发布信息披露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2023年8月,长阳公安局通过案件线索顺藤摸瓜,将正在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孙某红抓捕归案。

经调查,2021年至2023年8月间,孙某红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收购吕某圣等多名被告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并先后18余次向杜某全非法售卖果子狸、小麂、猪獾等大量野生动物,价款高达10万余元。杜某全将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进行售卖获利2万余元。吕某圣等多名被告人见有利可图,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也售卖给孙某红,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被严重破坏。

经长阳林业局鉴定,孙某红猎捕或收购的野生动物中,包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斑羚”1只、“毛冠鹿”5只、“豹猫”3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果子狸”11只、“猪獾”5只、鼬獾1只,蛇82.4斤、棘胸蛙16.3斤等,野生动物品种多,数量巨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经济总价值高达207500元,“三有”保护动物经济价值达18000元。

长阳检察院经审查,对十八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日,长阳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长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红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多次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孙某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狩猎罪等罪名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孙某红、杜某全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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