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账号发布伪科普内容,发布平台需要为此担责吗?法咨委成立8周年之际「柯律师」栏目再次上线

2022-07-29 14:00:59 - 媒体滚动

2014年7月28日,上海市科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咨委)成立。2015年8月,法咨委在《上海科技报》开设“柯律师信箱”专栏,为科技工作者、科协组织和科技型企业等提出的法律咨询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答,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劳动关系、婚姻财产等方面,发表案例文章400余篇。

某账号发布伪科普内容,发布平台需要为此担责吗?法咨委成立8周年之际「柯律师」栏目再次上线

在法咨委成立8周年之际,为更好地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柯律师信箱”专栏在上海市科协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全新上线,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全面、专业、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有需要的科技工作者来信来函。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专栏将选登代表性案例,

与大家分享和探讨科技法律问题,

共同搭建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平台,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

首篇案例——

柯律师您好:

我司作为一家网络平台,会有很多账号发布在科学上并无依据的虚假健康科普内容,请问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谣言?我司平台是否需要对这些言论在平台上的传播承担法律责任?是否会被下架整改?

——王小姐

王小姐您好:

来信收悉。

首先,通常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谣言时,判断行为是否是“散布谣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客观上,行为人所散布的言论能够被确证是虚假的、伪造的,或者未经证实且明显缺乏依据的。在被确证为“谣言”之前,其言论表达只能被看作是“待证言论”。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

在《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对于“虚假信息”都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中表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所以,判断虚假健康科普内容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谣言,除考虑主客观条件外,还需要关注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结合各方面因素后做出判断。

其次,网络运营者有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平台需要对平台内容负责。《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违反该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因此,若贵平台未能及时管理用户发布的足以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有关主管部门会根据情况的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