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因与三轮车刮擦被三次殴打,还手至对方轻伤一级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22-07-29 10:20:21 - 媒体滚动

货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后引发矛盾,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三次殴打货车驾驶人杨某某。杨某某还手,用右拳打陈某某左侧脸部一拳致使其倒地。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2月3日杨某某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5日被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属于正当防卫。

货车司机因与三轮车刮擦被三次殴打,还手至对方轻伤一级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据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9月22日18时许,杨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盛丰物流园快顺物流店门口处驾驶货车倒车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

陈某某上前殴打杨某某的头部,后被路人劝阻。杨某某在驾驶室称自己准备报警,陈某某又对杨某某进行第二轮殴打,随后杨某某报警。

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卸货完毕后准备离开,杨某某上前拔了他的车钥匙,让他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陈某某听后第三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被打后还手用右拳打了陈某某左侧脸部一拳致使其倒地。

经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属轻伤一级;外伤致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综上所述,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杨某某左眉弓外上方见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年12月3日9时许,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九派新闻记者黄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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