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住民宿要注意!天津拟出民宿治安管理新规!
随着旅游观光业的快速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场所大量涌现。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日前,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
征求意见稿提出——
开办民宿应当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民宿客房数量等。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资料保留30日以上。
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经营单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必须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其规模应为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宿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协助民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
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民宿名称、地址、法人以及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二)下载、安装使用“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同步变更。
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停业、歇业、恢复营业)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不再经营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保留30日以上。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
第九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经营单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民宿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规范文明、公平公正,并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msssxz@126.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