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电动车电池被偷?

2024-07-29 17:53:38 - 广东检察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两次在肇庆市端州区某小区外商铺停车位盗窃电动车电池、自行车等物品。经认定,上述被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元。经查,黄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是累犯。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端州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检察官提醒:

广大车主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将车辆停放到车棚、车库或者有人看管的停车点,切勿将电动车停放在人流量少或偏僻的地方。同时,加强对电动车及其电池等配件的保护,安装加固设施,配备加固锁具如采取链条锁、原子锁、电子报警器等,谨防电动车及配件被偷被盗,若发现被偷盗的现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端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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