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某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等4名当事人被罚

2024-07-29 21:02:33 - 市场资讯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海南GAZX公司南昌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海南GAZX公司南昌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对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令你分公司在本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对陈某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某强:

经查,海南GAZX公司南昌分公司存在对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分公司副总经理、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对李某萱、胡某志明、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某萱、胡某明、陈某:

经查,海南GAZX公司南昌分公司存在对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李某萱、胡某明、陈某作为直接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玉萱、胡志明、陈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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