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武清区某副食店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8-29 17:05:3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于天津市武清区某副食店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天津市武清区张文月副食店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MTSPTJ2202443),涉及我辖区天津市武清区张文月副食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6-13)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张文月副食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2120114111332235),购进日期:2022-6-13;不合格项目: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MTSPTJ2202443)后,2022年7月1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花费4.2元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韭菜,进价为3.2元每公斤,销售单价为4元每公斤,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未收到不良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该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批产品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批产品进货来源,已将违法线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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