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邻家果水果店)

2022-08-29 17:03: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邻家果水果店)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邻家果水果店)

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邻家果水果店销售的橙子。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3日,我局接到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TJ2201847)。内容显示,经对当事人2022年6月8日销售的橙子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大市场蔬菜厅购进橙子6公斤(半箱),采购价为12元/公斤,在其店内销售。采购上述橙子时,当事人未向供货者索要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不能说明进货来源。2022年6月8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橙子进行抽样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TJ2201847)显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至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止,该批橙子已经全部售出,销售价15元/公斤。这批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3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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