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控三鑫(蚌埠)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发展”)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提供融资担保额度不超过21.80亿元。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的公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近期,公司在上述获批担保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海控三鑫(蚌埠)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三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蚌埠分行”)敞口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光大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控三鑫(蚌埠)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8月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锦路98号
4.法定代表人:袁飞
5.注册资本:31,000万元
6.主营业务:超白太阳能玻璃,深加工玻璃的生产、销售等。
7.股权结构:海控三鑫系海南发展的控股子公司,海南发展持有其74.84%的股权,另中建材凯盛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16%。
8.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9.海控三鑫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10.海控三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主体:
保证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担保金额:敞口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担保期限:《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生效条件: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海控三鑫以其自有的动产、不动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整体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等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合同的担保金额为143,100万元(此额度中不含公司为中航通飞提供反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63证券简称:海南发展公告编号:2023-065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上市规则第7.4.2条规定的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14,06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4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含与控股子公司借贷纠纷案件)金额为人民币7,874.54万元,占总金额的55.9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人民币6,193.46万元,占总金额的44.0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诉的案件中,主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因清理应收账款需要提起的诉讼事项。公司通过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书、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63证券简称:海南发展公告编号:2023-066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15:00
2.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会议室
3.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阳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7人,代表股份295,34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534%。(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监事郑小勇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98,1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17,7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380,3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98,1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17,7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380,3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黄素欣律师、吴浩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9,342,070股)、监事郑小勇先生(持有股份1,500股)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前述两位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259,343,570股不计入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0审议通过《关于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海南海控龙马矿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海控小惠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98,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6677%;反对4,799,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98,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6677%;反对4,799,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素欣、吴浩
3.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