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08-29 03:31:53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8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第一节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中期普通股利润分配方案,本行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47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3,456,539,588股计算,分派2024年中期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873,422,861.90元(含税)。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若本行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4年中期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阅准则审阅。

本报告摘要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释义适用于本报告摘要。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治理规范高效。本行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建设,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通过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化管理,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体制机制,形成了管理高效、分工专业的组织架构体系。参照现代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结合党建工作要求,搭建了“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党的全面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按照前台、中台、后台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起涵盖总行部门条线和分支行板块的矩阵式管理模式。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治理主体规范运作,有效履职。

综合协同优势明显。本行遵循“一个中信、一个客户”发展原则,坚持“利他共赢”协同理念,进一步夯实与中信集团金融和产业子公司的对接机制,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信优势。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绿色金融、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场景推出“中信协同助力”系列方案,向政府、企业、个人等全量客户提供一站式、定制化、多场景、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开拓创新活力凸显。本行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创新不仅是深植于本行的基因,也是驱动本行发展的新引擎。本行传承和发扬“开拓创新”的中信风格,持续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投行业务、跨境业务、机构业务、交易银行、财富管理、出国金融、养老金融、信用卡、外汇做市等业务领域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

风险防控科学有效。本行持续健全完善“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质效。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效传导稳健的风险策略及风险偏好。深入推进“五策合一”(指行业研究、授信政策、审批标准、营销指引、资源和考核政策。),前瞻做好大类资产配置,积极落实“五篇大文章”等国家战略导向,持续优化授信结构。坚持强化控新清旧,深化授信全流程管理,保持资产质量稳定。推进智能风控体系建设,深化数字化风控工具多层次应用,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金融科技全面赋能。本行始终坚持以科技赋能、创新驱动为核心动力,为业务发展全面赋能,推动本行成为一流科技驱动型银行。本行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驱动管理、经营和运营模式数字化转型;构建云原生技术和能力体系,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应用深度渗透到业务各领域,金融科技综合赋能能力全面跃升,成为本行发展的重要生产力和驱动力。

文化厚植发展底蕴。本行将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确立为本行企业文化工作的根本遵循,积极培育和宣贯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并在深化内化转化上加快发力,引导其成为全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动自觉,以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价值观服务实体经济、做好“五篇大文章”,为本行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的发展愿景提供价值导向和思想引领。同时,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读书论坛、“书香代言人”微视频荐书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文化建设,以文化软实力塑造发展硬实力,推动文化兴企、文化兴行。

人才队伍专业优秀。本行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人才强行”战略,实施以价值为核心,数量、质量、结构、效能统筹一体的人才配置机制,持续健全适配战略、支撑发展、驱动转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大力弘扬“凝聚奋进者、激励实干者、成就有为者”的中信银行人才观,深入推进《中信银行“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总分联动持续建强“六支人才队伍”(六支人才队伍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金融专业人才队伍、金融科技人才队伍、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一线骨干人才队伍和党建人才队伍。),整建制实施“百舸千帆”等全行示范性人才工程,着力培养造就一批支撑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建设“五个领先”银行战略的人才队伍,不断提升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和战斗力。

品牌形象深入人心。本行始终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新发展理念,建设高质量金融品牌,打造“值得托付未来的价值银行”。报告期内完成品牌资产梳理盘点,出台《中信银行品牌架构评估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品牌体系化建设;制定印发《中信银行2024年度品牌传播方案》,进一步深化品牌焕新成效,扩大品牌影响力。报告期内,本行在英国BrandFinance发布的《2024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较去年上升1位,品牌价值连续两年稳步提升。

2.3主要财务数据

2.3.1经营业绩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3.2盈利能力指标

注:(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年化)/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余额平均数。

(2)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信贷成本=当年计提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年化)/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

(5)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6)净息差=利息净收入(年化)/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2.3.3规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自2018年起,本集团已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为便于分析,“贷款及垫款总额”“客户存款总额”不含相关应计利息。

(2)公司活期存款包括对公客户活期存款和汇出及应解汇款。

2.3.4资产质量指标

注:(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及垫款总额。

(2)拨备覆盖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不良贷款余额。

(3)贷款拨备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贷款及垫款总额。

2.3.5其他主要监管指标

注:本表指标均按金融监管总局并表口径计算。

2.3.6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24年6月末净资产与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2.4股东情况

2.4.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29,498户,其中A股股东103,302户,H股登记股东26,196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单位:股

注:(1)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

(2)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4)中信金控为中信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为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中信金控)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6,610,129,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8.49%,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金控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5,732,894,41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6.84%,其中包括A股股份33,264,829,933股,H股股份2,468,064,479股。

(5)冠意有限公司(SummitIdea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29%。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29%。

(6)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金公司增持本行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10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4%的股份。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表中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7)本行前十名股东中不存在回购专户。

(8)就本行所知,截至报告期末,上表中股东不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及放弃表决权的情况。

(9)就本行所知,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情况未知)及后附披露情况外,上表中股东不存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转融通业务的情况。

2.4.2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单位:股

2.4.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金控为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为本行实际控制人。

2.4.4优先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优先股(“中信优1”,优先股代码360025)股东总数为40户。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优先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2.5债券相关情况

2.5.1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2019年3月4日,本行完成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股可转债”)发行工作,募集资金400亿元,发行数量4,000万手,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1,564.02万元;2019年3月19日,上述A股可转债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简称“中信转债”,代码113021。本次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运营,用于支持业务发展,在A股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A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即2019年3月4日;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3.2%、第六年为4.0%。

报告期内,中信金控将所持中信转债全部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导致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减少数量占中信转债发行总量的65.97%,超过中信转债发行总量的10%,有关情况详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5.13.2中信金控所持可转债转股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有人民币27,593,254,000元中信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4,521,743,015股,占中信转债转股前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9.2403429%。报告期内,已有人民币27,387,015,000元中信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4,489,673,634股。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A股可转债持有人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行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为本行2019年3月发行的中信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大公国际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果如下: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中信转债”的信用等级维持AAA。本行各方面经营情况稳定,资产结构合理,负债情况无明显变化,资信情况良好。本行未来年度偿还债务的现金来源主要包括本行业务正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现金流入和流动资产变现等。

2.5.2其他债券相关情况

本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相关情况详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重要事项

3.1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3.1.1经营业绩概况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本集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积极做好“五篇大文章”,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稳步推进“五个领先”银行建设,锚定四大经营主题,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经营发展整体符合预期。

经营效益保持稳健。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90.19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726.08亿元,同比下降0.82%,实现非利息净收入364.11亿元,同比增长10.44%;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54.90亿元,同比下降1.60%;平均总资产回报率(ROAA)为0.79%,同比下降0.0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AE)为10.69%,同比下降1.46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665.8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80亿元,增长2.75%;不良贷款率1.19%,比上年末上升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6.76%,比上年末下降0.83个百分点;拨贷比2.46%,比上年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业务规模平稳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91,046.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0.58%;贷款及垫款总额55,936.7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73%;客户存款总额55,148.7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6%。报告期内,本集团将落实国家战略与信贷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科创金融贷款、绿色信贷、普惠金融、涉农贷款、制造业等重点领域贷款增速均高于贷款总体增速。

3.2财务报表分析

3.2.1利润表项目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54.90亿元,同比下降1.60%。下表列示出报告期内本集团主要利润表项目变化。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2.2资产负债项目分析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91,046.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0.58%,主要由于本集团贷款及垫款增加。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1)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2)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3)其他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

贷款及垫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5,936.7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73%。贷款及垫款净额占总资产比例为60.1%,比上年末上升0.7个百分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占全部贷款及垫款比例为92.4%。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按计量属性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有关本集团贷款及垫款分析详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第二章2.5.4“贷款质量分析”部分。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82,888.72亿元,比上年末下降0.35%,主要由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及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减少所致。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其他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其他负债等。

客户存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55,148.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66.96亿元,增长2.16%;客户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为67.5%,比上年末上升1.8个百分点。本集团公司存款余额为39,481.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8.14亿元,增长0.40%;个人存款余额为15,666.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08.82亿元,增长6.88%。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股东权益8,157.5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04%。报告期内,本集团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主要表外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主要表外项目包括信贷承诺、资本承担、用作质押资产,具体项目及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2.3资本充足率分析

截至报告期末,根据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10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69%,一级资本充足率11.5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43%,杠杆率7.39%,全部满足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本集团2024年6月末资本充足率数据根据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对比期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根据原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杠杆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本集团2024年6月末杠杆率数据根据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对比期的杠杆率数据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3.3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本行拟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有关情况详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6.2.1股权融资情况”相关内容。

3.4中信金控所持可转债转股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

2024年3月29日,中信金控通过上交所系统将其持有的263.88亿元中信转债(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5.97%)全部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4,325,901,639股。本次可转债转股后,中信金控不再持有中信转债。

本次因可转债转股的权益变动前,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5.9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6,610,129,412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8.70%(本次可转债转股前的持股比例以截至2024年3月28日总股本48,966,869,717股为基础测算;本次可转债转股后的持股比例以截至2024年3月29日总股本53,292,771,356股为基础测算。)。该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权益变动前中信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行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的5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可转债转股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24年4月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重要事项详见本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长方合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5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8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黄芳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摘要)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中期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47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3,456,539,588股计算,分派2024年中期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873,422,861.90元(含税),占2024年中期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9.20%。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若本行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024年上半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中信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2024年版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2024年风险偏好陈述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4年半年度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派发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派发方案,具体如下:

(一)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4.08%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4.08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为14.28亿元人民币(含税)。

(二)计息期间: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

(三)派息对象:截至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2024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本行自行发放。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派发方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具体实施情况将另行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支持业务发展,夯实资本基础,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增强抵御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保障股东长远利益,本行制定了资本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本行战略部署,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资本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发行相关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行制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金融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发行相关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与中海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协定存款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4。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及〈中信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月芬女士担任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及在香港代表本行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派发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就其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采取如下派发方案:

1.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4.08%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4.08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为14.28亿元人民币(含税)。

2.计息期间: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

3.派息对象:截至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5.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2024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银行优先股发行条款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银行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

为支持业务发展,夯实资本基础,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增强抵御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保障股东长远利益,本行制定了资本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本行战略部署,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关于本行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事宜具体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规划

本行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按照如下规划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一)发行人:债券发行主体包括本行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二)发行规模: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余额累计拟不超过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5%,两种债券的具体发行余额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上述余额总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按上一年年末并表口径全折人民币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核定。

(三)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四)债券属性:合格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将按照监管要求设定减记、赎回等核心条款。

(五)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并获得监管机构有效批准的条件下完成发行。

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划

本行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按照如下规划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一)发行人:债券发行主体包括本行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二)发行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余额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累计拟不超过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5%,两种债券的具体发行余额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上述余额总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按上一年年末并表口径全折人民币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核定。

(三)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四)债券属性: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将按照监管要求设定次级、减记、赎回等核心条款。

(五)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并获得监管机构有效批准的条件下完成发行。

三、授权事宜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资本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沟通及确定发行债券类型、具体发行批次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价格、债券币种、资金用途、申请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行使赎回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由高级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上述资本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的发行相关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

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行制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关于本行及本行附属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事宜具体如下:

一、金融债券发行规划

本行及本行附属机构拟按照如下规划发行金融债券:

(一)发行人:债券发行主体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各海外分行、各并表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发行规模:发行债券余额累计拟不超过本行负债余额的5%,本行负债余额按上一年年末并表口径全折人民币负债余额核定。

(三)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四)债券属性: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五)发行品种:境内包括普通金融债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绿色债券、“双创”“三农”债券、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TLAC债)等各类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境外包括高级债券、绿色金融债券等各类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六)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七)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并获得监管机构有效批准的条件下完成发行。

二、授权事宜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金融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沟通及确定发行债券类型、具体发行批次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价格、债券币种、资金用途、申请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行使赎回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由高级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上述金融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的发行相关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4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智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对外资向内地各省市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承担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业务,按照项目公司原则通过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可准予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许可经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6,193.01亿元人民币,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13.2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6.38亿元人民币。

2.中海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1号楼102内F1-12C号,注册资本1,049,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智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按照项目公司原则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及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商场的开发;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装饰;园林绿化;房地产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办展览会;建筑材料的生产(仅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与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74.99亿元人民币,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20.0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9.96亿元人民币。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海企发”)、中海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海地产”)开展协定存款业务,限额分别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15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海企发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与中海地产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本次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海企发开展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海地产开展限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海企发开展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海地产开展限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5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8月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监事魏国斌、刘国岭、李蓉、程普升、张纯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孙祁祥、曾玉芳通过视频参加了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由魏国斌监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含半年度报告摘要,以下简称“半年报”)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半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半年报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2024年度股息派发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5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47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4年上半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54.90亿元,扣除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人民币16.80亿元(已于2024年4月26日发放)后,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38.10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47.49亿元。

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为持续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中期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847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53,456,539,588股计算,分派2024年中期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9,873,422,861.90元(含税),占2024年中期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9.20%。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若本行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审议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本行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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