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家市内免税店来了!就在……

2024-08-29 10:00:04 - 江西发布

好消息

江西首家市内免税店要来了!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

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南昌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热点问答

Q

什么是市内免税店?

A: 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市内免税店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免税商品提货点不得设立在口岸进境隔离区内。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

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Q

哪些城市设立市内免税店?

A: 目前,我国已有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

根据《通知》,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江西首家市内免税店来了!就在……

此外,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未来,我国市内免税店有望从现有6家增加至27家。

Q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A: 根据《通知》,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②由旅客本人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

③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

此外,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Q

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A: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

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核定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实施。

《通知》提出,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通知原文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

二、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三、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来源:新华社、财政部官网、央视新闻客户端、经济日报

编辑:吕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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