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话和合同的字,该认哪个

2024-08-29 11:30:00 - 海西晨报

销售的话和合同的字,该认哪个

涉事的厦门恩泉体育高新学校游泳综合馆。

晨报记者黄晶晶

“和销售在微信上聊过,对方表示可以协商开卡时间,而且退卡需扣除手续费也没跟我说。”近日,市民李女士在厦门恩泉体育高新学校游泳综合馆购卡后,因受伤无法按期使用,提出转次卡或延期的请求遭拒。她决定退卡,商家表示按照合同需扣除手续费。双方协商陷入了僵局。李女士向“晨报帮办”线上报料平台求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晨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前台表示可延期或转次卡

6月初,李女士在恩泉体育高新学校游泳综合馆以1960元购买了一张半年游泳卡。李女士称,办卡前,她特别向销售人员咨询了开卡方面的要求。“当时销售表示一般是6月15日自动激活,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上备注开卡时间。”李女士说。

因身体受伤,李女士两次尝试与销售人员协商延期一周开卡,首次获准,第二次遭拒,因伤情未明,她同意开卡。

然而,开卡一个月后,李女士说,她又意外二次受伤。她明确告知游泳馆数月内无法游泳,且开卡首月没有任何使用记录,她提出将半年卡转为次卡或延期使用。

面对李女士的诉求,销售人员表示自己不在本地,建议其直接联系游泳馆前台处理。李女士表示,前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她,经查询发现,她的游泳卡确实没有使用记录,可以延期或转为次卡,但需通过销售人员向总部申请。

“我第一时间就联系了销售人员,但是对方说不在厦门,说会让同事帮我办理。结果等了整整一个月都没收到回复。”李女士说,一个月后,她再去询问,代办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无法转次卡。李女士表示想要退卡,被告知要交手续费。

“工作人员这两天才告诉我退卡要交手续费。”李女士表示她在付定金时,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她相关规定。

那么,李女士与游泳馆签订的合同上是如何约定的呢?李女士表示,她手头的合同已经弄丢了,而合同为一式两份,李女士到游泳馆拍摄了另一份合同。通过照片,记者看到,合同背面印有“如坚持退卡,本场馆将收取卡价的25%手续费”的条款。对此,李女士强调,她在签署合同时未在背面专门签字确认。“为这样一张未使用过的卡承担无谓的损失,我觉得不合理。”她说。

商家:

出具正式医疗证明可协商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恩泉体育高新学校游泳综合馆前台了解情况,前台表示,销售方面的内容不归他们管。

记者又致电销售部门相关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表示,办卡时签署的合同上明确写着有效期。针对李女士因伤要求延期或转卡,且与前台以及销售协商一事,李先生强调,需李女士提供正式医疗证明作为延期依据。他还否认了微信协商中提及的转次卡可能性,并质疑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聊天记录?他们说话都不讲道理的,受伤了要拿医院证明来对不对?”李先生说。

昨日18时40分左右,李女士前往该游泳馆进行当面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称,游泳馆方面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其一,要求她提供医疗证明作为申请延期服务的依据;其二,若选择退款,则需依据合同条款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李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她认为此前在申请游泳卡延期时,游泳馆方面并未告知需要医疗证明,且随着时间推移,相关医疗证明难以获取。

需注意的是,就在本月初,另有一名该游泳馆的消费者向晨报记者反映了类似的办卡纠纷(详见本报8月1日A8、8月5日A5)。该消费者在游泳馆的协调下转让了游泳卡,收到了全额退款。

律师:

签合同务必详尽审阅条款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王子龙律师表示,双方合同中确实存在关于退卡需支付25%手续费的明确约定。然而,消费者李女士一方提出质疑,认为此条款在订立时可能未得到足够的注意与理解,因此要求退还全款而不该扣除手续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退卡手续费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关键在于评估条款的公平性、透明度及是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界定了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重复性条款。在合同订立时,提供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并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免责或减责条款,必要时应予以解释说明。若未尽此义务,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纳入合同范畴。

王子龙表示,这一争议点的解决往往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审理与裁决,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判断该条款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支持消费者的退费请求。

他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务必保持警惕,不要仅仅依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更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任何有疑问或不明白的条款,应及时向销售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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