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公募“老鼠仓”!获利1566万元

2024-08-29 13:19:29 -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罗辑北京报道

又见公募“老鼠仓”!获利1566万元

“80”后明星基金经理本有大好前程,却在任职期间偷建“老鼠仓”四年获利1566万元,一朝双倍罚没,还恐面临刑事处罚——这并非故事,就在日前,上海证监局披露两起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情节恶劣,两起事件冲上热搜,再度引发市场对公募“老鼠仓”问题的密切关注。

“老鼠仓”如何运作?监管如何“捕鼠”?涉事人和机构将面临哪些惩处?

多位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提到,公募“老鼠仓”问题由来已久,2015年股市巨震中,监管曾大力“捕鼠”,如今公募“老鼠仓”更加隐蔽,但监管也在通过采用包括大数据技术在内的多重手段不断围堵,同时当前监管对公募“老鼠仓”问题“零容忍”,逐步构建起立体式惩防体系、重拳“捕鼠”。

规避监管指挥妻子用第三人账户交易

上海证监局日前披露的两起公募“老鼠仓”均发生在2024年以前。

其中,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A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张某,在2018年10月31日上任,到2022年8月5日卸任并从公司离职。在此近四年的时间中,依靠负责基金产品投资决策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张某偷建“老鼠仓”,进行趋同交易以此获利。

为了规避监管,住址在上海市静安区的张某,控制住于2016年在广发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闫某”账户,并指挥自己的配偶刘某进行具体操作,以“闫某”账户进行下单。

在张某上述近四年的任职期内,“闫某”的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超六百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接近四百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接近六成,趋同买入金额近6.66亿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接近六成,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以及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记者通过比对张某的任职和离职时间、机构所在地,发现张某相关信息与华安基金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张亮高度重合。此外,据某媒体援引接近华安基金的相关人士信源,称张某确为张亮,所涉基金为其管理的华安国企改革A,该基金在张亮管理的3年多时间里,任职回报率为231.82%,年化收益率为37.52%。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暂未得到华安基金方面的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张亮离职前夕,其拟任基金经理的新发产品曾突发渠道通知认购客户撤单、停止销售的传闻。彼时据上述媒体报道该产品突发停售的原因是,渠道考虑到基金经理存在不稳定因素,出于售后问题暂停发售。

除了张某的案件外,上海证券局同期披露,担任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的王某虎,通过查看公司某投资交易系统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王某虎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围剿式“捕鼠”

在上述案件中,张某曾申辩称其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同时,“闫某”证券账户部分案涉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时机等,说明相关股票系刘某基于自身交易习惯及公开信息等自主决策买入,与其无关。

但上海证监局提到,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以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此外,调查中,相关公司也提供了情况说明。

实际上,“老鼠仓”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长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在经历2014年、2015年前后的集中“捕鼠行动”后,近年来“老鼠仓”案件有所下降。但是,从新发案例中可以看到,“相较过去‘老鼠仓’案件,目前公募‘老鼠仓’呈现出更加隐蔽、反侦查手段更加多样、违规交易链条跨度更大的情况。”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提到,这就要求监管进一步提高“捕鼠技能”,“目前来看,监管正通过对交易行为和数据异常的持续监测,以及利用包括大数据在内的多重手段进行分析验证,对‘老鼠仓’问题进行‘围堵’打击。”

如何“防治”资本市场中的“鼠患”、维护公平交易这一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我国监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捕鼠”手段,同时在“老鼠仓”的惩治上,也出现从严从重的趋势。

“公募‘老鼠仓’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围绕这一问题,我国惩处手段日趋严格完善。”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对记者提到,“在经历了证券监管机构先行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处罚,实施市场禁入等市场监管措施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后,在‘老鼠仓’的惩处上,进一步上升至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刑事追责,处以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等刑罚。”

陈科进一步提到,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和执法实践中形成了更为体系化的专项执法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对“老鼠仓”行为的监测和证据固定,为事后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罪责移交和定罪提供了有效支撑。

此外,对于“老鼠仓”的打击,除了对于涉事人员的问责,对于涉事人员所在机构,陈科提到,机构若存在过错,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疏于内部监督、怠于内部制衡等。上述过错可导致涉事人员所在机构被处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在执法实践中,相关方需要关注过错证据的固定,损失和过错间因果关系的建立。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罗春雷律师从另一角度提到,部分基金公司在“老鼠仓”事件发生后,往往将其视为个人行为,推卸责任,未能有效建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在防治“鼠患”过程中,基金公司应建立更加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编辑:夏欣审核:何莎莎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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