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逃200万税款买“学区房”未受罚,律师解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媒体报道,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他们选择在中介的安排下离婚,再由丈夫和卖家结婚,完成房屋过户,之后再离婚。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张先生(买家)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卖家)没收等内容。
但之后,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卖家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随后,夫妻俩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张先生夫妻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张先生夫妻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
针对此案,不少网友在评论区讨论这种通过婚姻逃税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何没有受到法律惩罚。对此,8月29日,九派新闻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他表示,买家与卖家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旨在逃税,然而,双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未履行,进而未实现逃税之目的。当然,若如买家、卖家及中介所愿,真的实现了逃税目的,着实逃税了,那么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买家、卖家及中介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强调,如若买家、卖家及中介的确成功逃税,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那么买家、卖家及中介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涉嫌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良善指出,之所以买家、卖家及中介未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罚,究其原因是其未逃税成功。又因该起案件是民事案件,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合同的效力及定金返还等事项进行审理,最终法院以买家与卖家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整个合同无效,定金返还给买家,毋庸置疑,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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