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中心新征途|《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金融科技条款内容评析
【编者按】
时隔15年,《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迎来全面修订,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当前正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全面提升能级的重要阶段,条例的修订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意味着什么?将如何保障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澎湃新闻将刊发“国际金融中心新征途”系列专栏文章,对新修订的条例展开深读解析。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动能逐渐释放,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金融科技作为新形势下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其核心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为金融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潜力,在为金融业提质增效的同时,也深刻改变着传统金融业务模式。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金融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并逐步打破封闭式经营模式,加快经济机制转型升级,助推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
金融科技的能级转型所面向的不仅是国内市场,更依托其自身的外向型特质向全球金融市场辐射。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正逐步提高,在向“制度型开放”转型的过程中,金融科技对金融制度型开放的促进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作为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打造国际金融中心亦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题中之义。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深刻阐释“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金融强国应当具备的关键核心金融要素之一。为顺应我国建设金融强国、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现实需要,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条例》是上海市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此次《条例》修订聚焦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新任务,通过发挥法治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实现新突破、新提升。在本次《条例》的修订中,金融科技的促进作用在条例的具体条款内容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阐释,相关条款内容主要集中于《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前述条款从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与应用以及数据资产金融服务发展三个方面,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为金融科技赋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供给法治路径,不同条款内容亮点纷呈,以下作简要评析。
强化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相较于此前2009版的《条例》,本次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系首次将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与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引入上海市地方性立法条款之中。
针对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早在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即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0〕1号),为上海市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输入新内涵,使之成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的重要着力点。该实施方案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将上海打造成为金融科技的技术研发高地、创新应用高地、产业集聚高地、人才汇集高地、标准形成高地和监管创新试验区,并从五个方面提出25条创新务实的工作举措。伴随金融科技服务的迅猛发展,全球各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聚集化程度日益增强,于金融科技领域展开的国际竞争也愈加激烈,为此,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的需求与日俱增。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将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列入上海法治规范之中,正式将其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吸引全球顶尖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来沪发展,上海不仅能够汇聚全球金融科技资源,提升自身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还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在全球金融科技产业版图中的地位。同时,该条款明确了上海市政府致力于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的决心,通过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高地,有效吸引国内外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入驻。
在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之外,《条例》第四十条还强调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金融基础设施是为金融交易参与者提供全流程基础服务的各类机构、设施及其规则体系,在金融科技应用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特点,内含着强大的技术性交易规则。因此,《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提出要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加强科技赋能,构建安全可靠、开放兼容的金融核心系统。在该条款中,“安全可靠”与“开放兼容”的有机结合,不仅体现了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与“开放”并重的价值理念,并且展示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兼容并包的秉性,拓宽了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的适应性,为日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跨境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奠定规则基础。在第四十一条“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条款中,《条例》则再次强调要通过政策支持、创新激励、项目资助等方式,推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加快关键软硬件技术应用,推进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该条款内容对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促进作用不言而喻;而同条第二款则从金融科技基础设施扩展到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及其产业生态,明确市地方金融部门在营造金融科技产业环境中的相关职能,推动金融科技赋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与应用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助推法定数字货币从理论走向现实。我国是全球最早对法定数字货币开展研究和试验的国家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开始对法定数字货币展开研究,自2017年底正式启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工作,并在2021年逐步扩展数字人民币的国内试点场景。
数字人民币在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数字人民币在跨境交易中具备优势,除电子交易带来的便利性外,数字人民币已实现可控匿名,从而保证交易的保密性,并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加持下防范洗钱等违法行为;其二,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化有助于优化跨境投资和贸易中的货币格局,并依赖其点对点的流通模式节省中间成本,加快结算和清算的速度,大大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摆脱传统交易模式的掣肘,构建新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三,数字人民币的海量交易信息将为构建金融数据库提供信息来源,经由交易途经的结构化交易信息,助力上海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数据港。
鉴于前述数字人民币对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聚焦数字人民币发展,第一款重点关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和使用。笔者关注到,相较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将“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开展数字人民币研究和创新应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此处修改值得肯定。修改后的表述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保持高度一致,准确反映了我国数字人民币研发的主基调。第二款将配合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的相关部门列入,形成各部门协同支持数字人民币应用的格局,为数字人民币在不同场景下的深化应用创设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将为数字人民币多样化场景的广泛应用提供更为全面的专业支持,也为其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外向型市场下“先行先试”供给专业支撑。
创新数据资产金融服务发展
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加速数据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推动数据资产化,以充分发挥数据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促进数据资产行业发展,为数据资产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已成为现实所需。2022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已将“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担保、保险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列为“十四五”时期培育数据新要素的重点任务。在实践中,上海数据交易所目前已发布数据资产增信融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并联合多家银行共同推出数据资产金融服务产品“数易贷”,以企业的数据资产为核心,通过信用贷款增信和质押贷款模式,为银行提供高效且风险可控的贷款投放渠道。
《条例》第四十三条关注数据资产的金融服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数据资产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相较于《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表述,《条例》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补充为数据资产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的主体。此种考量是基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已对前述主体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规则,可以保障其在金融安全可控的范围内为数据资产提供多样化的融资、保险服务。同时,该条款中“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联动发展”也回应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数据要素×金融服务”的重点行动目标,对于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共同发展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
(作者许多奇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