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林木时明知“无路可运”却不告知买方,卖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2024-08-29 23:25:33 - 南宁晚报

谢某某从滕某甲处购买林木,但在完成砍伐后却无法将林木运走。无法运输的原因,其实腾某甲在交易前已经知晓且可以预见,却故意隐瞒,那么卖家该承担责任吗?8月29日,记者了解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滕某甲退还谢某某已支付的货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也驳回滕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22日,谢某某向滕某甲购买速生桉林木,双方商定林木款3.4万元。两人还约定,由谢某某到林地自行砍伐和运输,谢某某于当天付清林木款。

谢某某办理砍伐手续后,雇请工人到林地砍伐树木、运输。但林木在运输过程中,被滕某甲的同胞兄弟滕某乙阻拦。

原来,林木运输的道路是滕某乙在承包地上开辟出来的。林木砍伐后无法运走,谢某某要求滕某甲退还已支付的林木款。因为双方协商不下来,谢某某将滕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滕某甲与滕某乙曾经因在该片林地砍伐运输林木发生过纠纷,结果是双方互不允许对方的林木在己方林地上运输通行。滕某甲在与谢某某协商订立林木买卖合同时没有将该情况告知谢某某,谢某某运输林木通过滕某乙在其承包地上开辟的道路时,受到滕某乙阻拦,致使案涉林木无法运走。

纠纷发生后,滕某乙表示只需要滕某甲针对以往纠纷向他赔礼道歉,就允许谢某某砍伐的林木在其开辟的道路上通过。虽然经过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依法调解,但滕某甲拒绝道歉。在庭审中,滕某甲仍不愿意消除履行障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前往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到案涉林地现场查看,最终查明林木运输必须经过滕某乙在其承包地上开辟的道路,除该道路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以运输林木的道路。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运输必须经过滕某乙在其承包林地上开辟的道路,而过往纠纷是导致本案林木无法运输出去的原因。滕某甲在与谢某某进行合同约定时,负有告知谢某某上述情况的义务,以便由谢某某决定是否购买林木。但滕某甲没有将这一重要情况告知谢某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滕某甲没有给予协助或者排除妨碍等,致使谢某某无法将林木运出。

因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滕某甲退还谢某某已支付的货款。滕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韦薇通讯员陆玕张宏强

编辑|宁玉桦

校对|卢小青

审核|姚晓敏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