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新行政复议法问答⑮

2024-05-10 22:20:59 - 北京日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

“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

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

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

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

今天来看第十五期——

行政复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新行政复议法问答⑮

基本案情

王某向某区住建委举报,称其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发现某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进行查处。

某区住建委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工作,但最终未发现所举报的问题,便据此向王某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王某对该答复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政府在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王某曾多次向某区住建委举报该开发商存在各类违法问题。经与王某沟通,了解到其与该开发商存在购房合同纠纷,因该开发商一直怠于沟通,所以希望通过举报途径由有关部门推动该开发商与其解决纠纷。

某区政府为实质化解相关争议,准备实施行政复议调解,一并解决王某与某区住建委的行政争议和王某与某开发商的民事纠纷。从这一情况出发,某区政府询问王某是否同意中止行政复议,以便于开展调解工作。王某同意由某区政府实施行政复议调解,但为继续向某区住建委施加压力,不同意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新行政复议法问答⑮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某些客观情况出现或审理条件不具备时,对正在审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暂时停止审理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中止属于案件审理中的过程性行为,除无正当理由长期中止的以外,一般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因如此,行政复议中止既影响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行使,在实施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形态中,也会影响到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在适用中必须足够慎重。待法定情形消除或审理条件具备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并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恢复的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法确定。

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理机关在处理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07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一条列举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七种情形,并对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作了兜底性规定。行政复议实践中,经由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检验,以及近年来行政程序法理论、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中止事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充实。

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九种情形,并且也附加了兜底性规定。其中,第(六)项“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情形,是为了激发行政复议机关采用调解、和解的协调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以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目标。

但是,该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申请人,是否可以一方面同意调解、和解,另一方面不同意中止?对于这一问题,从法条分析,当事人是可以同时选择上述两种态度的。但从立法目的来看,允许当事人既同意调解、和解又不同意中止,是有悖该条款的设定初衷的。对该等“两难境地”,修订中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必要对其设定明确的厘清条款。

在目前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该问题可以秉持一种相对务实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当事人同意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参加调解、和解的,在其没有明确提出不同意中止的意见时,应当视为当事人同意行政复议中止;另一方面,上述同一性逻辑在相反方向上不应当机械适用,也就是说,不能因当事人明确提出不同意中止的意见而视为其不同意调解、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在此时还是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挤出时间做好沟通工作,尽量促进调解、和解目标的实现。

本案中,王某明确提出不同意行政复议中止的意见,某区政府对此应予尊重。在行政复议法定审理期限内,某区政府可以为王某、某区住建委以及某开发商搭建协商沟通平台,通过查清事实、释法说理等方式,尽量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和解意向。同时要注意,如果各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审理期限上已不允许,某区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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