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霈,获刑9年
4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晓霈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晓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张晓霈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张晓霈利用担任吉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用地审批、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万余元。
2022年11月17日,张晓霈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晓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1月25日消息,张晓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2023年6月28日消息,张晓霈被开除党籍。
经查,张晓霈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律规矩意识,大肆打探案情、干预执纪执法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巨额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晓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晓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张晓霈出生于1957年11月,曾任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13年任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8年卸任,至2022年11月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