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已报销的钱,侵权人还要不要赔?北京海淀法院以案说法

2024-08-30 19:04:08 - 新京报

8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医保和侵权纠纷”的案件,以案说法,在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侵权人无权从实际损失的角度抗辩拒不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而是应当对被侵权人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进行赔偿。

张先生因常年阵发性左侧耳屏前疼痛于2019年2月前往医院诊疗,经多次手术抢救,于2019年4月不治身亡,张先生妻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5%赔偿责任,并赔偿张先生妻子各项费用合计73万余元。后因两笔张先生的医疗费用涉及医保报销,张先生妻子在取得相关凭证后,再次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主张赔偿医疗费损失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妻子医疗费损失9万余元。

法院:侵权人不因社保机构支付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

8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张先生妻子诉称,张先生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两次住院费用合计28万余元(医疗费),因各种原因在第一次诉讼时未拿全相关票据原件,现获取原件后再次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按照35%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损失。

被告医院辩称,对35%责任比例认可,但因张先生两次住院费用涉及报销,已报销金额达21万余元,张先生妻子主张的医疗费实际损失应为扣除报销金额后的费用,故医院只同意按照报销后费用的35%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虽然张先生妻子已对张先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该情况并不能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医院仍应根据责任比例按照全部医疗费用赔偿张先生妻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妻子医疗费损失9万余元。

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法官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向社会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前述规定,医疗费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因此,在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侵权人无权从实际损失的角度抗辩拒不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而是应当对被侵权人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因案件诉讼获取其他利益,造成医保基金的不当流失,被侵权人在获取侵权人赔偿后,应积极主动联系相关社会保险机构退还报销部分医疗费,否则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将有权向被侵权人追偿。

新京报记者吴淋姝编辑杨海校对李立军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