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流浪犬被领养后丢失,领养人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2-12-01 19:41:44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当下,领养宠物猫狗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这些宠物很多都曾是被救助的流浪猫狗,救助方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根据领养惯例,救助方与领养方需要签署领养协议,留存身份信息,领养方要允许救助方定期家访或线上回访,但争议仍时有发生。

在此前的一起判例中,钱某是某大学学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指导老师,“小黄”是一条被钱某救助的校园流浪犬。2018年5月,钱某以该校动物保护协会的名义,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认养信息,寻找愿意饲养“小黄”的爱犬人士。朱某知悉相关消息后,向该协会表达了认养意愿。

2018年5月26日,钱某作为“小黄”的救助者,与朱某签订一份《XX动物保护协会流浪动物领养登记表》,该登记表除详细记载了送养方、领养方及待领养动物的基本信息外,还对领养条件作了相关约定,包括:申请人应年满23周岁,在XX市区及周边有固定住所及固定收入,领养行为已征得家人同意;申请方领养前充分学习科学养宠方法,了解宠物的性情、习惯;申请方在领养后与救助方继续保持联络并配合回访;领养期间,领养方自行负担领养动物的相关费用,如患疾病,及时送医,不能转让、贩卖、遗弃、食用、虐待甚至杀害领养动物,不再抛弃;如遇环境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饲养的,领养方应及时与协会协商解决等。

上述领养协议签订后,钱某按约将“小黄”交付给朱某饲养。一个多月后,钱某为了解“小黄”生活状况,委托协会联络人对朱某进行了回访,但朱某告知“小黄”在饲养期间再次走失,后经寻找未果。关于丢失“小黄”的成因和地点,钱某对朱某的解释不予认同,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朱某领养行为,返还钱某流浪狗“小黄”;如果无法归还“小黄”,要求朱某赔偿“小黄”的死亡赔偿金1000元及钱某因诉讼活动支出的交通费350元。该案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助理杨琳表示,较为规范的流浪猫狗领养一般由救助方与领养方签订书面领养协议或登记表,领养一般是无偿的、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六百六十三条赋予了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领养协议本质上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救助方与领养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本案中,救助方即是以领养方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领养方违反合同义务且领养方对其相关行为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故一、二审法院对于救助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两审法院在判决中亦提出了明确的价值导向,一是倡议流浪动物领养方在奉献爱心的同时能够加强责任心,谨慎履行饲养义务,切实践行领养承诺;二是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宜对领养方苛以过重的义务,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领养队伍中来。

杨琳提示,回归到现实中,为实现规范领养,救助方与领养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完备的书面领养协议,对于饲养条件、回访形式与频率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编辑杨海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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