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诉公司股东,为什么由股东住所地法院管辖?

2023-12-01 10:34:37 - 北京日报

债权人诉公司股东,为什么由股东住所地法院管辖?

祥云公司受让获得了对猛士公司的债权,后发现猛士公司的股东方先生等三人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依法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故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方先生等三人诉至法院,方先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海淀法院经审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方先生所在地法院审理。

原告祥云公司诉称,其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债权人对猛士公司享有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但猛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方先生等三人未尽组织清算义务,侵害了祥云公司的债权,故方先生等三人应当对猛士公司在判决书项下应付的债务,即本金6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先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所以本案应由方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祥云公司起诉的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祥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理由是猛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时,其股东方先生等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经查,猛士公司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猛士公司的原债权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二者均位于鼓楼区,并非海淀法院辖区。祥云公司称其于2022年受让本案债权之时已是第五次债权转让,但祥云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早已于2003年发生,其以自身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海淀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住所地,方先生等三人的住所地亦非位于海淀法院辖区。

因此,方先生等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裁定将本案移送方先生所在地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虽然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而不当然适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本案原告起诉公司股东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未对公司依法组织清算,故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案涉债权几经转让,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之时,才是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故当时原债权人所在地才系侵权结果发生地。虽然目前权益受到损害的是现债权人,但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当然认为目前的债权人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是应当结合债权有无转让的情形,并考虑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作出判断,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管辖的恒定原则,不过分超出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合理预期,亦能防止规避管辖的乱象发生。

(文中均系化名)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