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应制定少年司法法,解决法律供给分散问题

2024-06-01 10:49:08 - 新京报

人物简介: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参与研究起草《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及其实施细则,出版《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与权利保护研究》等著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司法。

“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供给分散的问题。”近日,围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存在的现实困境,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新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贞会。在他看来,我国应该研究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法。

王贞会还提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目前仍由行政机关主导,应该将其纳入司法程序之中,并逐渐扩展到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应制定少年司法法,解决法律供给分散问题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本质差别,需要司法区别对待

新京报: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要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我国少年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怎样的特殊制度设计?

王贞会:这是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区别对待,重点还是考虑主体身份确实不一样。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思想认知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差别。不能说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就反推其知道行为后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在国际上也是惯例。实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得比较早,也更加独立,是完全区分于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包括独立的少年法典、独立的少年法院或法庭、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

从2012年开始,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这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司法程序的完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此后,最高检、最高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文件。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少年司法体系。尽管说我国现在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从理念来讲,已经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认识到少年司法应该是一种独立司法,它的理念是区别于成年人的。

新京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以及整体上升的趋势,似乎正在冲击少年司法的保护主义理念。“特殊保护”的理念会随着部分反对声而改变吗?

王贞会:为什么现在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重点是在出现个别极端案件的时候,大家的情绪容易被带动。这时候就要注意不能走两个极端:一个是不区分情况只讲严惩,用成年人司法去处置未成年人;另一个是对犯罪未成年人一味的纵容。

对于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其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存在提前干预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之前就有过不良或者严重不良的行为,甚至有轻微的犯罪行为,当时没有得到矫治,所以造成了恶果。

如果我们顺应部分民意,走向第一个极端的话,等于放弃了可以走向现代化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路径。其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大家基本都能认可,只是我们在落实这一理念的时候需要真正做到“宽容而不纵容”,这就需要我们后续的制度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健全完善。

法律供给分散,需要研究制定少年司法法

新京报:谈及少年司法制度,法律供给体系的建设应该是比较核心的问题。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的法律供给建设情况和落地执行情况如何?

王贞会: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但这种完善不是以一种体系化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而言,它不是通过一部法律集中呈现,而是分散在不同的单行法中。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把它集中起来,研究制定少年司法法。

虽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里边有很多可以落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问题,办案人员不认为这两部法律是判决或者处理案件时需要援引的法律,就导致这两部法律的效力有点空置。

前一段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出来之后,大家就讨论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何衔接起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行政机关可能直接进行治安处罚,而不是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这样“一罚了之”是不利于防范再犯罪的。

专门矫治教育与刑罚衔接配套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

新京报:民众严惩少年犯罪的呼声显得越来越高涨,一个重要原因是除了刑罚大家看不到完善的配套衔接措施,甚至出现“一罚了之”“一放了之”的情况。我们的少年司法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最终的目的是挽救。现在“教育”落地的情况如何?

王贞会: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主要是指专门矫治教育,这方面与惩罚措施衔接得并不好。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但是没有实施细则。

法条规定的是“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可操作性比较差。因为它是行政性的,又涉及不同的部门,到底谁来弄?大家都在等着出台具体办法。

实践中还会出现,公安机关面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习惯性适用治安处罚。实际上,如果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种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干预措施。

所以,在前端我们没有配套的衔接制度,发展到最后能够适用的处罚就是刑罚了。而对未成年人动用刑罚又有十分谨慎的规定,这也是公众觉得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受到应有处分的重要原因。此外,用于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建设情况也不理想。不过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这个事情。

新京报:专门矫治教育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学界有声音指出,专门矫治教育需要司法介入,统一标准,从而规避行政权的弊端,你对此怎么看?

王贞会:我是认同的。至少应该把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纳入司法程序中,再扩展到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过程中,我也提了这个建议,专门矫治教育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体现出其司法性,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现在是让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然后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司法的介入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能解决行政部门互不担责的情况。此外,大众对于司法程序的认可度也更高。换句话说,走司法程序本身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是一种惩罚。

完善的分级干预能够及时处理小风险,尽量避免酿成恶果

新京报:除了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问题,对于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最高检透露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分级干预能解决什么问题?

王贞会:有了较为完善的分级干预之后,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就会有针对性的干预、教育、矫治,能够及时把小风险处理掉,尽量避免酿成最终的恶果。现在我们的法律对于分级干预也有部分规定,但都比较原则,急需把概括的内容具体化。最高检将要出台的文件正是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另外,部门之间的协同也很重要。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不是纯司法的行为,检察机关、法院其实已经是末端了。但最高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去推动这件事情,确实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刻不容缓了,如果不把罪错分级干预制度给填补上,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往前走起来就很艰难。

我们讲“六大保护”合力,能够真正落地是最重要的。虽然我们谈及比较多的是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但如果能够把我们现有的制度落地执行好,依旧能达到很好的预期效果。

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最大的障碍是法律供给分散

新京报:建设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是机构设置。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少年犯合议庭,成为新中国少年司法改革启动的标志。经过40年的发展,如今少年警务、未成年检察、少年法庭的建设情况怎样?总的来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王贞会:整体有进展,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一开始我们先有少年法庭,成为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推动力。但是,近10年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包括最高检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厅。公安由于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警种不能像检察机关、法院那样划分,很难成立独立的少年警务队伍,不过也有地方在尝试。

有一段时间,不少声音呼吁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建立少年法院肯定是好的,但这是一个远期目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还没那么完善,建立少年法院的制度基础并不牢固。另一个问题是少年法院独立了,要不要对应成立少年检察院?当然,这些都是值得去研究的,但是短期之内应该抓紧把少年法庭建立起来,并且实质化运行。

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供给分散的问题,要把它集约化,制定少年司法法或者未成年法典。同时,还要关注之前提到的机构设置问题,以及罪错未成年分级干预的问题。

最终,希望能够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独立的少年法律体系、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和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编辑白爽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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