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湖南高院法官:若受害学生不敢正当防卫,霸凌者会更肆无忌惮

2024-06-01 15:38:01 - 新京报

校园霸凌、正当防卫,两个高关注度的关键词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湖南吉首“初中生反霸凌正当防卫”一案的特殊性。5月30日,该案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一经最高法发布便引发关注和讨论。作为一起2020年审判的案例,为何能在4年后入选?

“首先,这起案件反映的校园霸凌问题,本身就是近年来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其次,该案涉及学生在遭受霸凌时的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争议较大。”作为案例推荐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人钟玺波表示,在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这类案件怎么判,极具指导价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该案发生于2019年5月,2020年7月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那时,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尚未被充分激活。学界普遍认为,正当防卫成了“沉睡的条款”。

对话湖南高院法官:若受害学生不敢正当防卫,霸凌者会更肆无忌惮

⿻ 法律

刑法第二十条确立正当防卫制度

要理解正当防卫,首先要知道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随着今年大热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这一条款被更多人知道。

我国1979年刑法正式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抽象的,但案件永远是具体的。”钟玺波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该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准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

⿻案例

15名中学生霸凌同学,受害人持刀反抗致三人受伤

接下来,了解一下“初中生反霸凌正当防卫”案的具体案情。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一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用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

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

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 对话

如果仍以结果论,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价值

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及意图条件。钟玺波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是否有防卫意图?是否防卫过当?

新京报:案例中提到,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将多功能折叠刀藏在右手衣袖内”的情形,这是影响防卫意图认定的因素吗?

钟玺波:在办理校园霸凌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把握。

霸凌方一再给江某某发出信号,要群殴他。在被压迫的情况下,江某某回应“我不跟你群殴,我跟你单挑”,作出言语上的适当反击。虽然讲了狠话,但是没有任何准备行动。侵害人邀他去单挑,他也屡屡拒绝,并且没有为单挑做任何工具之类的准备。所以,江某某在当时的状况下“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是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其次,那把折叠刀不是江某某刻意准备的,而是侵害人强迫他去厕所的时候顺手拿了一个非管制刀具。这种刀其实是用来开酒瓶的,是湘西地区生产的一种酒,酒厂配套开酒瓶的起瓶器。在当地属于很常见的非管制刀具。正好江某某的同桌生病了,用这个刀来开药瓶。

不应该仅仅看表面的现象,要结合具体案情整体来看,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因此法官确定,江某某不是主动挑起事端要和侵害人互殴,而是有防卫的意图。

新京报:根据案情,江某某属于持刀防卫,造成3人受伤,是否考虑其明显超过防卫限度?

钟玺波:这起案件中江某某1个人面对15个霸凌者,双方力量存在巨大悬殊。从判决书看,殴打实施了两轮,第一轮江某某是没有防卫的。随后,又有几个人打他,这时他才开始反抗。而且第二轮有人从背后攻击他,他就持刀往后挥。

面对这样的侵害人和侵害情形,还要求江某某像一个理性人一样克制,这才是不正当的。我们不应该事后从上帝的视角来看,而是要充分考虑他当时所处的情形。

因此,虽然侵害人没有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使用的折叠刀不是管制刀具。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新京报:这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5月,审判于2020年7月。当时,正当防卫条款尚未被充分激活,造成法官过于谨慎适用该条款的原因是什么?

钟玺波:的确,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也就这两年的事情。激活它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案件裁判的时候,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公布。

正当防卫之所以成为“沉睡的条款”,一方面,法条的规定是很抽象的,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官对它的适用没有具体的细则。另一方面,人们习惯以结果论,站在事后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谁受伤重谁是受害者”的认知一度也对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就是最高司法机关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因。

对于校园霸凌引起的这类案件,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要通过裁判明确规则,让受霸凌的一方不再困惑可不可以防卫、什么时候可以防卫、防卫的限度在哪儿。这起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统一认知、规范尺度。虽然说这类案件没有经常发生,却是实践中很受关注的一类案件。

新京报:你刚才也提到,这起案件特殊的一点在于它是基于校园霸凌产生。我们应该如何结合此类案件去思考校园霸凌?

钟玺波:一旦这样的案子超越了人民群众可以容忍的限度,我们就应该思考反校园霸凌制度规则是否出问题了。近年来,校园霸凌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孩子因为校园霸凌受到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让老师、家长愿意管理、敢于管理,学生敢于反抗。如果把敢于反抗的人的手脚全“捆”起来了,霸凌的人岂不是更肆无忌惮?

基于校园霸凌的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朴素、善良的认知追求和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恰当平衡点。如果还是以结果论,那么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价值。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的私力救济权利,任何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都可以反抗。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编辑陈静校对 刘军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