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曾少年》:网络小说这抄点儿那抄点儿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2023-08-01 08:42:39 - 北京日报

随着网络小说的兴起,人们阅览更方便了,小说被拍成影视剧,剧火带动原著出版发行热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但网文圈抄袭屡禁不止,大到对簿公堂,小到发帖维权,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网文被他人抄袭怎么办?网络小说这抄点儿那抄点儿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婉星、法官助理陈肖润东接受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的采访,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法眼看剧》。

看《曾少年》:网络小说这抄点儿那抄点儿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网红小说家”

新作签售会前被曝抄袭

电视剧《曾少年》中,出版社青年编辑谢乔千方百计签到“网络小说家”“粉红CiCi”的新作《生生又世世》,苦等半年,期间屡受刁难,终于出版了。谢乔正在为第二天的签售会做准备,却接到了闺蜜打来的告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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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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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

乔乔,你看论坛了吗?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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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乔

谁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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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

粉红C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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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乔

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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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

文学城上都炸了,说你出版的那本《生生又世世》被曝抄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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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乔

这怎么可能?我盯了她大半半年,她那不是原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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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

说抄了好几本书了,论坛上都有人整理出来了,随便密密麻麻一看都是,有什么《前世今生》,《七月七日花正开》,还有什么《洛河山》……

看剧有疑

看《曾少年》:网络小说这抄点儿那抄点儿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剧中,所谓的“网红小说家”粉红CiCi新出版小说《生生又世世》被网友爆料抄袭多部作品,被抄袭者众多,“这抄点儿那抄点儿”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种情况权利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权?

法官释法

剧中的“粉红CiCi”可谓是抄袭者的典型代表,依仗自己小有名气,就靠“复制粘贴”他人的网文、作品,完成了小说创作,还美其名曰“整合加工”,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婉星指出,甭管多少,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法官李婉星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剧中“粉红CiCi”东拼西凑、抄袭多人的作品最终形成自己的小说,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已经超出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边界,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所谓的“整合加工”,区分不同情况,可能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改编权、署名权、发行权,如果该小说通过电台或者网络传播,还可能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应的著作权权项。

抄袭者可能面临

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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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乔

粉红老师,您看见文学城上写的那篇帖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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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红CiCi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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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乔

您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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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红CiCi

我不觉得!“天下文章一大抄!”借鉴点修辞、概念,那是常事儿!什么叫抄袭?是那帮没写出来的穷写手嫉妒!再说,我顶多算是“窃意”,懂这个词儿吧?难不成你要当代表声讨我?

法官释法

没等剧中谢乔声讨,剧外观剧的网友就在弹幕上声讨“粉红CiCi”,“抄袭还抄的这么理直气壮?!”“气焰如此嚣张,着实让人气愤。”

法官助理陈肖润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权

剧情回顾

学生

作者

我们的文章都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可现在你们却把它偷去赚钱赚名誉?!偷东西的人是要去坐牢的,可是偷走别人心血的人呢?就可以这么风风光光的吗?

法官释法

剧中,“粉红CiCi”抄袭事件引发线上线下一阵“狂轰乱炸”,认为自己作品被抄袭的网络写手们有的在论坛上发帖声讨,引发了与“粉红CiCi”的粉丝的口水战;有的拿着整理好的材料到新书签售会上去质问作者本人,却被现场的保安给架了出来……权利人到底该如何有效维权呢?法官李婉星提示,存证至关重要。

法官李婉星

原权利人在维权之前可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或公证机关及时保全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包括自己在先发表的记录、作品的底稿,侵权人抄袭的部分的发表、发行情况。维权的方式也可以“先礼后兵”,比如说通过私信、邮件、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侵权人及出版社,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内容,注意要保留好相应的沟通记录和证据。假设上述途径都没能解决问题,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如何减少侵权损失

剧情回顾

谢乔

这粉红CiCi就是抄别人的。

秦川

又不是你抄的,正主儿都纹丝不动的,你一编辑能怎么着,是不是?

谢乔

可这是我出的书,所以我就在想,我是应该视而不见,对我签的作者负责,还是我应该说出来,对所有作者负责?

看剧有疑

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版物被证实存在抄袭情况,作者、责编、出版社、腰封签名者等等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减少侵权损失?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要守住哪些法律底线?

法官释法

剧中,出版社编辑谢乔在证实自己签约的小说作品存在抄袭情况之后,自责没有审核到位,后悔让自己的好朋友、明星肖千喜给书签了腰封。她首先在网上发表致歉声明,之后又从出版社引咎辞职;肖千喜也发表声明,要求出版社下架所有使用明星腰封的书,出版社也采取了补救措施。

法官助理陈肖润东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出版者对侵权出版物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对稿件来源、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方面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剧中的责编、出版社、腰封签名者及时采取措施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论他们是否对侵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在发现侵权的事实后,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都可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即使他们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会根据侵权程度、侵权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判赔金额上酌情调整。

剧中,抄袭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出版社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粉红CiCi”的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该如何守护网络著作权?

法官李婉星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频次高发、形式多样、成本低廉等特征,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刑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机关对于不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也坚决予以打击。我们也倡导创作者和出版发行机构树立保护创新的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水平,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眼提示

借用电视剧《曾少年》中谢乔的致歉回帖的一句话:

“聪明的抄袭者和笨拙的创作者之间,因为诚实,高下立判,请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公平和正义的……”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孙莹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汪希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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