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滆湖推出线上“放生”申请平台:一次“疏堵结合”的新尝试

2023-04-11 18:57:13 - 新京报

在江苏滆湖,放生现象并不少见。但这背后也暗藏风险——由于放生者不清楚相关法规,盲目放生可能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市民放生需求和水域生态正常运转,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滆湖渔管办”)做了一次新的尝试。

4月3日下午,“江苏省滆湖水生生物放流平台”“滆湖社会放生服务网上平台”正式揭牌启用。有意向放流(放生)的团体或个人,可以通过“滆湖社会放流(放生)便民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这是滆湖渔管办为规范放生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设的社会放生便民服务网上平台。

“虽然还没收到申请,但如果平台后续效果好,渔管办会继续完善,将服务做得更细。”滆湖渔管办资源环保处副处长杨连飞说。

江苏滆湖推出线上“放生”申请平台:一次“疏堵结合”的新尝试

小程序上的“放生”

在滆湖区域,最常见的放流放生行为,主要分为以政府部门主导的大规模放流和分散的社会放流(放生)。

杨连飞介绍,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大规模放流,参与人数较多、手续齐全,易于监管,让渔管办工作人员头疼的是社会放流(放生),“参与人数少,极少申请报备,也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即便执法人员每天都会沿岸巡逻,还是很难掌握他们的行踪。”

在平日的工作交流中,渔管办负责人常常叮嘱杨连飞,放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祈福还愿的表现形式,也是人民群众精神寄托的重要途径,做工作不能一味“堵”,而是要“疏”“堵”结合。

究竟什么方式,能让人们既了解法规政策,又便捷咨询申请?从2022年起,搭建网络服务平台的想法在渔管办工作人员的一次次讨论中逐渐成形。考虑到放生人群的年龄等方面因素,平台最终以微信小程序的形式呈现。

打开小程序,“首页”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放在了醒目位置,政策下方为定点放生平台及供应商等介绍,同时,底部也提醒了不规范放生的危害。

在“关于我们”栏目内介绍了滆湖和滆湖渔管办的历史,公布了位置及办公室电话。若有放生申请,则需点击“在线申报”栏,填写申报主体、活动规模、手机号、计划放流时间地点品种等,点击提交即可申请放流(放生)。

小程序是杨连飞跟另一位渔管办工作人员从零做起的。因为平时工作繁忙,他们只能在业余时间加班研究,慢慢摸索,用了一两个月,小程序才以目前的面貌呈现。

有需求的人群在平台申请通过后,渔管办会安排专人联络,双方定好放流放生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也会提供全程保障,以免放生的生物被他人捕捞,确保放生的效果。

“一方面给群众提供一个出口,让他们得到规范的指导,不去乱投放对环境有害的外来物种;另一方面,群众也能通过我们这个平台,满足放生的需求,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杨连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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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背后频现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有关专家介绍,水生生物放生实施主体一般是社会团体和个人,实施地点、放流物种以及放流方式的选择,普遍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由于放生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不清楚盲目放生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负面影响,往往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记者梳理发现,因私自放生导致环境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

今年2月初,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2020年,徐某在常州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革胡子鲇鱼,鲇鱼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因该行为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此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售鱼者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7月13日,河南省汝州市中央公园云禅湖中出现过一条长约80厘米的鳄雀鳝。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介绍,中国本土并没有该物种,在城市里的公园内出现,很大概率是人为放生。作为大型掠食性鱼类,鳄雀鳝几乎没有天敌,“一旦它开始繁殖,成为入侵物种,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会更大。”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些重点罪名,其中包括“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该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非外来物种的放生,中国也有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有关专家表示,从定义来看,在公共水域开展的水生生物放生可以看作是增殖放流行为,应遵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放流规定》)相关要求开展。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放流规定》对苗种做出了限制,也提示了放流的流程。第十条显示:“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三条显示:“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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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正积极筹建网络放生平台

如此背景下,私自放生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只提及“规模性放流(放生)”,但标准相对模糊,譬如规模性具体指多少尾、超过多少称之为规模性。此外,放流(放生)报备流程的可操作性普遍较低,只提及了时间,没有可落地执行的具体措施。例如打电话报备还是去主管部门当面报备、打给谁、谁来对接。

而在专家看来,无论《放流规定》还是《指导意见》,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还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外来物种的放生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放生物种不好认定为外来物种时,监管部门往往没有执法权,既不能罚款也不能拘留,只能劝离。”

对于滆湖渔管办上线的“滆湖社会放流(放生)便民服务平台”小程序,专家认为,它建立了个人和主管部门有效的沟通渠道,使放生报备规定的落地有了可操作性,有一定借鉴意义,值得推广。

农业农村部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在各地的定点放流(放生)平台都有提示牌,上面会写上放生技术规范,以及水域内适合放生的苗种。

近期农业农村部也在组织筹建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放流(放生)网上备案平台。“类似滆湖渔管办的小程序,网友只要填写好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就会收到申请诉求。若需要购买放流(放生)苗种,该平台也会推荐合规来源的苗种供应单位,非常方便。目前平台的建设正积极推进中。”上述专家说。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左琳

编辑刘倩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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