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按规定加臭拟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3-08-21 20:03:31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日前发布《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6类20种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

《征求意见稿》首先界定,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征求意见稿》明确,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情形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专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若不按规定采取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本地区判定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编辑樊一婧 

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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