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智力障碍女孩将女童从高楼推下坠亡,律师:监护人需担责

2024-05-31 16:24:34 - 新京报

5月30日,江西九江都昌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5月26月17时17分许,都昌县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女,13岁,智力障碍人员)将被害人秦某(女,2岁)从17楼楼道窗台推下,造成秦某坠楼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由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且为智力障碍患者,该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应由谁负?针对上述焦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岩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13岁智力障碍女孩将女童从高楼推下坠亡,律师:监护人需担责

涉及未成年:是否负刑责需最高检核准

据警方及坠亡女童家属证实,本案嫌疑人13岁未成年,那么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吕岩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13岁,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患智力障碍:应根据法定程序鉴定结果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嫌疑人为智力障碍患者也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重点。吕岩表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吕岩表示,鉴定结果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所对应的刑事责任不同,需根据结果具体判断。所以,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经过鉴定、最高检是否核准才可以确认。

民事赔偿: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

吕岩告诉新京报记者,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指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发现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教育指导。在本案中,后续犯罪嫌疑人前往少管所或专门矫治教育时,监护人的看管、预防再次犯罪的责任也需要不断落实。”

关于受害人家属如何追责问题,吕岩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期间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要求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

编辑甘浩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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