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完善兼具解纷、救济和监督优势的行政复议制度

2023-08-31 07:53:00 - 正义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完善兼具解纷、救济和监督优势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兼具解纷、救济和监督优势的法律制度。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来,取得重大成效,但新时代改革和发展对行政复议制度解纷、救济、监督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于2022年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提交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启动行政复议法的修法程序。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现行行政复议法确定的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等进行了重大修改,为建构和完善兼具解纷、救济和监督优势的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奠定了较好基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应明确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可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实行“一并复议”和部分“直接复议”的制度,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吸收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骨干参加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高圣平:

民法典上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转向

融资租赁交易,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并将其购买的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我国民法典虽将融资租赁交易作为独立于担保交易的一种典型融资模式予以规定,但同时将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其公示、权利顺位、违约救济与权利实现。为明晰标的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消灭隐形担保,出租人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功能化带来的体系效应包括清算法理的贯彻,承租人根本违约时,无论出租人采取何种违约救济路径,均负有就未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实行“多退少补”。在程序供给上,出租人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可同时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拍卖、变卖租赁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出租人还可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负清算义务。在发生权利竞存时,出租人所有权的权利顺位准用或者类推适用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为使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因功能化造成减损,超优先顺位规则自应类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

深圳大学法学院、合规研究院教授叶海波:

构建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法律制度

作为国家立法活动,企业合规立法必须“根据宪法”,符合宪法的要求。中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第5条属于旨在形成宪法权威的目标和原则条款,这一条款具有双重含义,既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积极守法义务,也允许采取适当措施激励企业承担其职责的积极作为义务。相较于我国立法采取的其他激励企业守法经营的措施,企业合规建设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治理体系,有助于企业承担其维护宪法权威的职责,是实现宪法目标的适当措施。企业应当通过合规建设履行其积极守法义务,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激励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实现宪法设定的政策目标。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以立法方式设定强制合规、合规从宽和合规奖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构建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法律制度。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传轩:

企业破产程序应重视环境债权清偿顺位

所谓环境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环境侵权行为或环境合同违约等所发生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影响着环境利益保护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环境债权没有特别规定,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绿色化转向的形势要求不符。环境债权事实上由不同类型债权构成,其特殊性对当前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笔者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应结合公共政策考量内容和实质性公平原则要求,从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债权产生的主观方面以及债权人自身情况等四个维度对各类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进行检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环境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关系,重构各类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

(以上依据《法学杂志》《政法论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论坛》,张宁选辑)

[版面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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