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暴力,有“规”更要有“矩”

2024-07-31 22:22:22 - 观潮的螃蟹

治理网络暴力,有“规”更要有“矩”

“每个字都像是射出的子弹”,网友这句话形象地揭示了网络暴力的杀伤力。网暴无声却致命,让人不禁思考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社会顽疾。

施暴者如幽灵般,常常被互联网隐匿身形。在这场无形的战斗中,对立与谩骂往往模糊了事件的本质。

然而,受害者所承受的伤痛却是真真切切、难以弥合的。更为严重的是,网络暴力很容易引爆网络情绪,人为造成社会价值的撕裂,进而影响我们的现实生活。

对此,唯有通过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手段的创新、网络生态的优化等多个维度入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

8月1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治理网络暴力,有“规”更要有“矩”

此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均涉及网络暴力治理。

此次,《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落地”,传递出严惩网暴的坚定决心和多层次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

《规定》共34条,织密了法规的“笼子”。

比如,针对网络匿名机制可能带来的“恶语无代价”,《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还比如,在预警方面,《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加强识别监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有专家解读称,《规定》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治理模式。

此外,《规定》针对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未成年人、禁止“网络大V以谣谋利”等热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多措并举,努力让“按键”(暗箭)少出手或不出手。

治理网络暴力,有“规”更要有“矩”

我们在为《规定》实施叫好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治理网络暴力,法规构建的更多是“基座”或者说“底线”。

呈现在网络上的无序暴力,往往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情绪宣泄甚至戾气发作,是互联网经济下投机者对流量的追逐,以及精神世界不够丰富的“吃瓜”人群瞬间的好奇。

从现实来看,网络暴力呈愈演愈烈之势,治理困境愈发凸显。

比如,在资本和流量的双重驱动下,部分网络大V和网民容易被利益所驱使,发布不实信息或参与网络暴力,加剧了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治理难度。最常见的就是平台通过“过滤泡技术”精确匹配、塑造用户的兴趣,将用户“固定”在特定的信息茧房中,引导甚至决定用户的思考。

比如,现有治理手段与网络空间存在一定的不适配。信息技术打破了物理空间中身份显现的二元主体关系,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执法难度大、成本高等原因,对参与网暴者的治理效果有待增强。

因此,网络暴力问题,绝非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更非单一的线上问题,而是涉及线下真实世界的综合性问题。

况且,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正在日益模糊,甚至加速相融,互联网的特性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我们看待和破解互联网领域的问题,也必须保持运动的、发展的思维,绝不能陷入刻舟求剑的窠臼。

治理网络暴力,有“规”更要有“矩”

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就要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系统战,有“规”更要有“矩”。

必须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矩阵”。

比如,构建“政府—平台—用户”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在政府层面,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打通协同机制。在平台层面,明确平台在防治网络暴力方面的具体义务,强化其主体责任。在用户层面,既约定用户应遵守防治网络暴力方面的义务,还要确立和完善用户投诉举报及维权的配套制度。

比如,形成“自律—管理—保障”的立体化治理格局。在自律方面,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并要求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要构建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特别是作为政府部门,要确保公众关切的问题,做到信息公开及时,谨防陷入“塔西佗陷阱”。在法律责任保障方面,须进一步织密制度之网。

当然更为重要的,或许仍在于经济的不断增长、民生的持续改善、优质精神文化产品供给的日益增多等等,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大家日子越过越好、越过越有味,让生活中的美好元素越来越多。

人的物质生活越丰富、精神世界越充实,独立思考的能力越强,被带节奏的概率就越小,参与网络暴力的欲望就会越低,反对网络暴力的意识就越高。

或许,这才能从根子解决问题。

二审|芦  静

三审|肖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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