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女车主用他人车照投保,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22-04-12 10:38:34 - 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姜泰阳)车在外地,用他人车辆照片“顶替”买了保险,出车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车照不符拒绝,车主一怒之下诉至法院。4月8日,记者获悉,江岸区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宝马女车主用他人车照投保,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8年8月,王某花3000多元给自己的宝马牌私家车买了保险。因当时车辆在外地,她就用了他人的同款车辆作为投保照片。2个月后,她在汉口解放大道附近驾车撞上路旁水泥柱,被交警大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她联系保险公司理赔。经审核,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验车照片与实际标的车不符拒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坦言,因当时车子在外地,保险过期不能上路,就找了一辆同型号同颜色的车辆,然后把自己的车牌邮寄过来拍了照片,又将该照片发送至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对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她很是纳闷,声称这种投保方式在咨询时是得到肯定答复的,但却无法举证。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投保车辆和车祸车辆外观明显不同,属于投保时验车照片与实际标的车不符,公司不能给予赔付。王某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让别人拍照等方式将实际投保车辆的照片发送至保险人,但其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处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承办法官介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王某通过找一辆同型号同颜色的车辆,将车牌邮寄过来拍照进行投保的行为,违反保险合同法理。

本案中,王某通过更换车牌的方式拍照进行投保,存在明知向保险公司发送的投保车辆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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