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一女子捡到手机索要1000元称不给就扔河里,律师解读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赵露)12月21日,浙江嘉兴海宁许村一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向失主索要1000元,并威胁不给就扔河里,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中,女子表示手机不是自己偷的,手机值多少钱,失主就要给多少钱。视频发布者表示,女子索要了1000元,不给就威胁将手机扔河里。一位在场目击者告诉新京报记者,调解时,失主提出给女子800元,但遭到拒绝,最终失主到附近超市兑换了1000元现金给了上述女子,超市老板证实了此事。
女子的做法是否合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无论在拾金不昧的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拾得人都应该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应立即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否则需向失主承担民事责任。”赵良善表示,依据上述规定,如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这一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起诉拾得人,要求其归还。
“当然,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赵良善解释,但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费用远远超过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并要挟失主不给好处费就不归还遗失物,这就演变成变相的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此,赵良善呼吁,莫让行善变了味,帮助他人的人本不该图回报,而被帮助的人也应对助人者做出“肯定”的回应,良好的社会风尚需大家共同努力、践行。
编辑杨海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