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现已全面恢复了正常经营!”
“案子结了之后,我们的经营账户马上就解冻了,现在已经全面恢复了正常经营!”日前,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副食品店时,负责人徐某高兴地说道。
徐某是某副食品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务。2020年6月,石首市行政机关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辖区内部分食品经营户进行抽检时发现,某超市从徐某处进货的一袋辣条存在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随即对徐某副食品店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某在缴纳了1万元罚款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继续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向石首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未履行的罚款本金和违法所得40075元及加处的一倍罚款40075元,共计80150元。
今年4月,徐某在收到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后,顿时慌了神,与此同时,其副食品店的经营账户也被法院冻结。今年5月,石首市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当事人徐某了解案件情况。徐某承认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之所以没有及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并非有意拖欠,希望行政机关能适当减免加处的罚款,并向该院提出了书面监督申请。
受理申请后,石首市检察院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数次当面听取徐某意见、核实案件细节,与法院承办人、行政机关代表会见磋商,就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进行深入交流。
该院经交流发现,徐某愿意缴纳罚款本金,希望能够适当减免加处罚款,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法院希望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裁定,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机关也有和解意向,想帮助徐某重回经营正轨,该案行政争议存在化解空间。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后,徐某及时向辣条生产厂家索要了进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向销货商家发函告知相关问题并发出了商品召回通知,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2条有关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检察官进一步审查还发现,行政机关对徐某的违法所得也加处了一倍罚款,导致加处罚款的数额超出罚款数额,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促使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6月26日,石首市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一名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市场主体生存不易,徐某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且愿意缴纳罚款本金,认错态度积极,我们同意行政机关在合法范围内减免加处罚款,与徐某的副食品店达成执行和解,防范矛盾发生。”经讨论,听证员们一致同意行政机关依法减免加处罚款,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不当行为,建议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规范执法行为。
随后,行政机关与某副食品店签订了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同意减免全部加处罚款,徐某于当日通过他人代为履行的方式缴纳了罚款本金和违法所得40075元。6月28日,法院解冻了某副食品店的经营账户,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
7月7日,行政机关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纠正了加处罚款的不当行为,与行政相对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针对执法不当问题,开展了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制定了推行包容审慎监督执法规定,用提示预警手段帮助113户市场主体纠正轻微违法行为,消除市场监管安全隐患76个。
[版面编辑:樊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