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彩礼“降降温”,朝阳法院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

2024-05-23 15:43:57 - 新京报

伴随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彩礼的数额和种类日呈多样化,诸如车子、票子、房子等的高价彩礼已逐渐成为婚姻路上的一道坎。今年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针对“高额彩礼”问题作出规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多起彩礼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看待彩礼问题。

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彩礼

2022年12月到2023年1月,王先生和李女士通过网上的征婚广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王先生用旧首饰置换成1个手镯、1个戒指、1对耳钉送给李女士。现起诉到法院主张赠与是以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要求李女士返还上述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王先生打制首饰后交与李女士属于赠与,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案首饰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王先生主张返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给付主体、财物价值等事实综合判断。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特定目的给付的财物,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而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的转账、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通常财物价值不大,并不认为是彩礼范畴。

领证一年后离婚返还部分彩礼

韩某和李某202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国庆举办婚礼,此后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内,不过是分房居住,二人很快便因性格不和彻底分居。2022年3月韩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6万元、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以及酒席间收取的6万元份子钱。李某认可16万元是彩礼,但对于婚戒、份子钱不同意返还,认为是男方对其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彩礼全部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的给付本意明显背离,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酌定李某返还8万元彩礼款。韩某于双方登记结婚后为李某购买的女式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不是彩礼。夫妻二人在婚礼仪式席间敬酒并收取份子钱,是基于婚礼风俗习惯接受亲属朋友赠与的款项,亦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韩某主张返还婚戒、份子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但由于婚姻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本质特征,如果并未形成稳定长期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全部实现,彩礼数额过高的则需要酌情返还。彩礼和份子钱的区别,可以考察给付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系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付,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通常彩礼给付在婚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给付时有父母或媒人参与,而份子钱通常是亲朋好友在婚礼随礼时给付,金额根据人情往来确认,一般财物价值不大。

同居并生育一子酌情返还

小李和小红经人介绍在2022年5月确认恋爱关系,后小李的母亲给付彩礼20万元。2022年1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开始生活居住在一起,其间小红生育一子,二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2024年2月,因感情破裂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小李以及小李的母亲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红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结合当地习俗及实际情况,酌定小红返还彩礼6万元。

法官表示,子女结婚成家是人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也多由父母代送,因此基于传统习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一般情况下,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以退还彩礼为宜。但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孕育子女对女性身心产生的较大影响,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

编辑甘浩

校对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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