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外机引纠纷,如何界定各方责任?|调解故事

2024-06-04 17:15:17 - 北京日报

业主请装修公司安装空调

工人不慎将楼上邻居

空调部件损坏

业主、楼上邻居

物业、装修公司

就赔偿问题争论不休

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纠纷

该如何化解

随观澜君一起看

案情简介

某小区501室业主请高某的装修公司安装空调室外机,施工工人不慎将楼上601室的空调室外机损坏。601室业主要求501室业主、施工方高某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几番沟通无果,601室业主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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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各方各执一词

601室业主表示,他早几个月搬入小区,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发现,小区统一使用中央空调,适配的室外机尺寸普遍较大,601室外墙上原本留出的位置不够。在与物业沟通后,物业同意他把室外机安装在靠下一点的位置,即501室和601室的外墙之间。后来501室的装修工人在安装室外机的过程中不慎把自家室外机零部件碰坏,空调厂家说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约6000元。

501室业主认为,601室的室外机挨着自己的外墙于理不合,造成室外机损坏的是装修公司,与自己无关。

物业公司称,承诺室外机可以往下挪的原物业公司在一两个月前已撤出小区,新物业公司对之前的事并不知情。

施工方高某认可是工人施工造成601室室外机的损坏,但他对赔偿金额以及责任划分提出意见:室外机零部件损害较小,可以维修,6000元的维修费用过高;物业公司允许601室把室外机安装在靠近501室位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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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悉心调解化矛盾

调解员到小区实地走访,发现小区外墙预留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够,导致已经安装室外机的业主,都要把室外机上移或者下移,交错安装在上下两层之间的外墙上。

经过事先了解情况并查阅相关法条,调解员请601室业主和501室业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施工方高某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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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释理明法:一方面,外墙面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合理使用与自己紧密相连的外墙面,即安装室外机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微调安装位置。另一方面,因为601室室外机的损坏是高某的施工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慎造成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601室的损失和501室、物业公司关系不大,主要责任还是在施工方。

施工方高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赔偿6000元的金额不符合市场报价,能否协调减少。调解员与601室业主现场联系了空调室外机厂商,咨询损坏的零部件是否影响日常使用,更换和维修的最低报价分别是多少,最终将赔偿金额定在4000元。调解完成,施工方高某向601室业主支付赔偿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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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语

近年来,因为商品房装修装饰需求增加引发的邻里纠纷不在少数。为避免装修装饰过程引发邻里纠纷,业主应审慎行使权利,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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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501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了601室业主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键是501室业主是否存在过错。501室业主与装修公司形成了承揽关系,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业主没有过错,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装修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工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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