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4起电动车安全隐患典型案例

2024-07-29 13:22:05 -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北斗融媒讯(记者田理)7月29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第一批(共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锦州市北镇市小刀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测,北镇市小刀电动车商店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等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从无锡小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2台,货值金额3300元,已销售1台,获利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盘锦市双台子区贺鸿昌泰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31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测,双台子区贺鸿昌泰电动车行销售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的导线布线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无锡超爵格泰车业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型号电动自行车2台,货值金额2700元,已销售1台,获利30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01元,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朝阳市双塔区真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8日,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龙城区豪德广场东区广场进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展销活动中,销售的20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的20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从绿佳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20台,货值金额1846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20台电动自行车,罚款184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阜新市细河区台铃电动车维修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细河区台铃电动车维修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内安装的蓄电池型号及生产厂家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厂家及型号不一致。当事人自行变更了该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电动自行车1台,售价2199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消费者的警示提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做到所销售的产品可追溯,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配件,严禁擅自加装电池、改装车体、篡改限速器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合格证注明的电池类型进行销售,严禁车电分离销售。杜绝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消费者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生产方的资质、仔细阅读产品合格证、辨别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做好索证索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购不当引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标准的改装加装篡改的违法要求。

下一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万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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