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3-01-14 09:38:02 - 北京日报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例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富瑞公司

被告:开拓公司

第三人:华特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0日,开拓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富瑞公司提出借款,富瑞公司同意后,其经办人员王某即与开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了涉案的《担保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为富瑞公司,借款方为开拓公司,担保方为华特公司,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每日0.2%计算违约金;借款期限为三天,借款方于借款当日归还贷款方本金78000元,于三日内归还余下本金22000元;如逾期未能归还,则由担保方于第四日内归还贷款方全部本金,如果借款方与担保方均未能按时还款,则一并承担违约责任,共同支付违约金给借款方直至付清全部本金与违约金为止;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华特公司及开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均系由杨某加盖。

富瑞公司表示:在签订涉案借款合同时,杨某自称其将成为华特公司股东,不仅持有华特公司合同专用章,且向富瑞公司出具了其曾代表华特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故富瑞公司认为杨某有权代理华特公司提供担保,并未要求其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华特公司表示其公司确与杨某有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公司合同章确存在管理不善问题,故形成了涉案的借款合同。

2018年1月31日,富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开拓公司支付10万元,附言用途为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开拓公司、华特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

富瑞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开拓公司、华特公司返还借款1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31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要求开拓公司、华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1.《担保质押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2.华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富瑞公司与开拓公司签订的《担保质押借款合同》除担保条款外,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富瑞公司出借了资金,开拓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富瑞公司要求开拓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就利息和违约金一节,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富瑞公司主动将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就富瑞公司主张华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程序和决定主体,即只有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机关决议,无权对外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系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依法理,交易人的交易行为要获得其所期待和信赖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其主观必须处于善意无过失的心理状态。根据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明知及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理,公司担保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对有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负有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从本案情形来看,富瑞公司在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时,并未要求杨某提交华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审查过华特公司的章程。据此可以认定,富瑞公司在接受华特公司提供担保时,在主观上并非善意无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华特公司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富瑞公司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在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的确加盖了其公司合同章,其公司亦存在过错,故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华特公司就开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开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华特公司对被告开拓公司的上述不能清偿债务的一半承担付款义务;

3.被告华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开拓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富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人作为一类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其法律行为的作出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严格的程序,这也要求行为的相对方要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则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系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依法理,交易人的交易行为要获得其所期待和信赖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其主观必须处于善意无过失的心理状态。在本案中,由于代表担保人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并非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仅提供了拥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所以若要形成表见代理,需要担保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无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本案的担保权人并没有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按照公司法应当产生的决策文件,由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审查注意的义务,并非是善意无过失的,因此不能仅因为经办人提供了代理权的外观就得出担保权人应当承担经办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载体,一旦签订,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个别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担保合同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担保权人有未尽到审慎义务的过失,而担保人存在对公司印章管理不当的过错,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均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就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若各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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