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内填充物与承诺不符,法院判决商家构成欺诈支付三倍赔偿

2024-03-14 15:46:15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曾慧)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法律解析,引导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诚信经营、合法维权。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一起案例中,消费者在使用防盗门时发现门内部填充物与购买时商家承诺的不一致,“铝箔”变为“蜂窝纸”。最终,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获得法院支持,获得三倍赔偿。

据悉,2021年初,梁先生在某经销部购买了防盗门,并支付4100元。卖方明确在合同中承诺防盗门的内部填充物为铝箔,并在收款凭证上予以标注。2022年底,梁先生更换门锁时发现门内填充物为蜂窝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梁先生要求撤销合同,经销部返还防盗门购买款4100元并给付三倍赔偿12300元。经销部则表示,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经销部出售的门是合格的,也有合格证,不存在欺诈行为。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防盗门内部只有猫眼周围部分填充物为铝箔,其余填充物为蜂窝纸。

法院经审理认为,防盗门的填充物主要有全水发泡聚氨酯、岩棉、蜂窝纸、铝箔等种类。上述各种物质都可以作为防盗门的填充物,但是性能、成本上存在差异。涉案防盗门以蜂窝纸作为填充物,虽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并非承诺消费者的铝箔填充物,因此经销部在此次防盗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经销部返还梁先生货款41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2300元;梁先生返还防盗门(经销部自取)。

法官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对于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编辑彭冲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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