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案例: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运输也可能触犯刑法

2024-08-14 17:17:34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在明知他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两人因触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获刑。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

2021年10月,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

而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20立方米以上的为“数量较大”,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20立方米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而达到该标准5倍以上的,分属刑法规定的“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还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综合考虑情况,法院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万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通过原地补植、异地修复、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情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

编辑刘梦婕

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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