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宣判!商家欺诈消费者又注销,股东被判三倍赔偿

2024-03-15 17:37:54 - 北京日报

3.15宣判!商家欺诈消费者又注销,股东被判三倍赔偿

赵女士在星星公司经营的儿童家具店买品牌床垫,未料收到的却是无标床垫。她询问后被告知,打标需加价千元。经多次沟通,无标床垫被退货退款。后赵女士认为星星公司销售的无标床垫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诉讼中星星公司未经清算注销,法院追加其一人股东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24年3月15日,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梁某向赵女士支付欺诈的三倍赔偿。

赵女士诉称,其在由星星公司经营的儿童家具店,购买两张儿童床垫,用于孩子睡觉使用。星星公司销售人员告知为某品牌床垫,出于对品牌的认可其签订合同,并按照付款流程付款2780元。未料床垫送货上门后,其发现两张床垫均为无标产品,遂微信询问星星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称出售床垫确系品牌商品,但如果要打上商标,需加价付款1200元,其未同意加价。经多次沟通,星星公司取回无标床垫,退还货款2780元。赵女士认为,星星公司销售无标床垫系三无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8340元。

诉讼过程中,星星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无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赵女士认为星星公司在诉讼中未经清算注销,要求其一人股东(执行董事)梁某作为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8340元。

被告梁某辩称,星星公司在诉讼中注销未经清算的原因是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且有合理理由。不认可星星公司所出售床垫为三无产品,没有商标系考虑价格成本,不认可构成欺诈。梁某认为其已经获得某品牌床垫授权并提交授权书的照片证据。且赵女士已经退货不能再主张三倍赔偿。

一、星星公司并未出具有效授权,且无法证明案涉出售床垫和品牌授权之间的关联性,难以认定其销售床垫为某品牌。星星公司销售过程中的品牌介绍和售后要求加价打标行为具有欺诈故意,并实际实施欺诈行为,赵女士已经陷入了错误认知以为购买的是某品牌床垫,法院认定星星公司构成欺诈。

二、“退一”和“赔三”并不冲突,并无择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逻辑结构,赵女士有权要求“退一”后再“赔三”。

三、星星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办理简易注销,未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现无法清算且无财产向赵女士清偿案涉债务,故应由梁某向赵女士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梁某向赵女士支付834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梁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说法:

一、消费者被欺诈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均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详细情况,经营者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本案中星星公司向赵女士推荐购买某品牌床垫,但赵女士实际收到无标床垫,星星公司称打上商标需加价千元,几乎达到一个床垫的价格。即便床垫确为真正某品牌床垫,但因商标缺损或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标,星星公司也应在赵女士购买时如实告知无标情形,不能在送货后要求赵女士为获得商品商标额外付款。商品带有品牌商标,支付商品对价获得带标商品是消费者法定权利,也是正常交易习惯。

本案中,星星公司并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床垫系某品牌床垫,所以不仅属于经营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情况,还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做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欺诈的三倍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令经营者欺诈的“赔三”责任。

二、经营者注销了怎么办?

本案中的特殊之处还在于,星星公司即经营者在诉讼中未经清算简易注销,那么是否就能逃避自身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了呢?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本案中法院判令由星星公司的一人股东(执行董事)梁某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注销时需对是否清算进行如实承诺,在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也对不如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第240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算完毕,但实际并未清算,那么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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