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直播,法官详解如何依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2023-07-06 10:44:20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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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直播,法官详解如何依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近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妇女杂志社联合发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普法直播第一场:《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海淀法院立案庭第一速裁团队负责人、法官王琰参与了此次访谈。

这场直播,法官详解如何依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从1992年首次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如今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了坚固的法律屏障,使得每一位女性,都得以拥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

这场直播,法官详解如何依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1.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您觉得从“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对于司法实践都有哪些变化及影响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从第41条到第52条,共12条,相较于修订前的8条,更加全方位全覆盖。从具体规定看,本章首条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与修订前的理念与规定是一以贯之的。第四十二条在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基础上,规定“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是新法的亮点之一,态度鲜明地号召对就业性别歧视说“不”。

紧接着在第四十三条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的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五类行为,例如: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容易理解与遵照执行,对女性求职者而言,意味着如果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提起诉讼,可援引的法律依据无疑是更加全面、更加富有针对性。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我们都知道,结婚自由权、生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实践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直接或变相通过各种方式,限制女职工结婚或生育,应当及时地依法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是不容忽视的。

接下来,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晋职晋级等方面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可以说是具体化、实操性很强的规定,便于用人单位、女职工进行理解适用。

第四十八条是司法实践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援引适用的规定,概括来讲,女职工薪酬、晋职晋级评聘职务职称、就业权,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受到侵犯,是依法受到保护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结婚或三期女职工的上述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补发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等。

2.一些单位招聘要求“男性优先”,理由是该岗位工作比较辛苦,需要体力,或需要长期出差,女性不适宜从事。这种说法成立吗?对于女性不适宜从事的工作,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对此,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为保护权益,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附录中列举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例如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较高、负重程度较强的作业,并细化为相应的标准禁忌女职工从事。如果招录此类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招聘男性职工,并不构成性别歧视。

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不招聘女职工,以其他各类理由将女职工排除在就业门槛之外,造成了本有适配的能力获得相应岗位的工作,却因为性别失去了工作机会,这种做法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违反了新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对社会的平等就业氛围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予以规制。

3.现在在招聘信息及求职面试中,性别歧视的“隐形门槛”,跟过去相比已然好了很多,这跟我们新法的颁布、施行、宣传以及各级各部门的有力配合和社会的共同监督是分不开的。那么,人社部门在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都有哪些保障措施?

维权途径是多元的:第一是劳动监察途径。根据新法第49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因此,大学生求职者如果遭遇性别歧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是民事诉讼途径。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要求招聘单位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是也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或拨打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热线电话。总之,遭遇性别歧视时维权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4.对于实践中女职工因生育降薪以及晋职受阻的情况,女职工能够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呢?

女职工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索赔工资差额。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对非终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对于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什么惩处措施?

对于侵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女性怀孕、生育或哺乳而辞退女职工的,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我们在此再次呼吁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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