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更换后 原先的年休假就不作数了吗

2022-06-16 13:58:18 - 扬子晚报

工作单位更换后原先的年休假就不作数了吗

扬子晚报讯(记者张建波)2019年8月,已入职场多年的宋某,辞去原先工作,入职无锡的A公司。2020年4月,因种种原因,A公司解除了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因仲裁委终结仲裁活动,宋某遂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产生了争议。宋某认为,其“工龄”至2019年已达10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按此标准折算,其主张了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4元。而A公司认为,宋某至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宋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认可。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宋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故法院按照每年10天的年休假标准折算后,支持了宋某主张的2019年度4天、2020年度2天,合计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承办法官王艳华受访时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单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当以劳动者从业开始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而非根据其在当前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编辑:冉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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