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银行账户,四部门制定电诈惩戒办法
11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惩戒办法》是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而且该办法由四部门联合制定,可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对惩戒对象进行分级惩戒,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其中,在信用惩戒部分,包括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充分共享名单信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等具体举措。
出台惩戒办法,为刑事和行政手段提供补充
为何要出台惩戒办法?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
近些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早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
“但是,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郑翔说。
2022年12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这是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首部专门法律,该法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郑翔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惩戒办法》。作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以有效铲除涉诈黑灰产滋生的土壤,进而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细化惩戒范围,根据情形进行分级惩戒
郑翔介绍,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如根据《惩戒办法》内容,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
郑翔表示,《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第十条规定,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记者注意到,《惩戒办法》还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如该办法第三条列出了四种可被惩戒的情形,但同时也规定,即使前三种情形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四部门联动,依法运用三种惩戒措施
《惩戒办法》第五条规定,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这三种措施的运用,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
郑翔表示,公安部打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交互通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共享,实现数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在介绍电信网络惩戒措施时表示,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介绍金融惩戒有三种方式: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她表示,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张磊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