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还充值款?别太离谱……
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处分大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网络平台设置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渠道,是对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所设的特殊救济途径。但有些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后又反悔,打起了冒充未成年人身份“钻空子”申请退款的歪脑筋……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网络虚拟道具,后又提交案外未成年人的身份材料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有违诚信原则与合同自治意思,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6日,张某在A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17笔共支出16490元购买了平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随后,张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于9月17日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按照系统要求,此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张某自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平台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张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张某的账号被冻结,这些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
张某在23日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平台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平台解除冻结措施,平台要求张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张某有效回应。此后,张某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就冻结行为赔偿其14000余元损失。
争议焦点
涉案平台的规则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平台规则合法有效
涉案平台规则属于由被告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用户协商的格式合同。本案中,原告充值虚拟币购买礼物道具并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误充值退款,进行这两项操作时均可看到相应规则内容,且平台将有关提示放置于规则开头,并要求用户勾选“本人已知晓相关内容”,理应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对前述规则内容已知悉。
被告不仅是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七天后予以解封及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均有相关平台规则可查。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这部分条款内容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该格式合同的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平台规则合理合法且用户已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为管理性行为,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不予退还及道具礼物超期后失效不予恢复,也是用户已知悉或应明知的平台交易规则,平台有权依据上述规则拒绝退还价款或恢复道具礼物。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自愿处分,被告平台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
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账号实施充值消费等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并不少见,本案中平台设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冻结申请期间账户支付功能的举措,为这类特殊情形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对维护正常商业秩序及避免用户更大损失而言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的行为明确说“不”,维护了平台的正常商业秩序,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同时,对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司法规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供稿:封瑜、陈楷霖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