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卓被拐案检方为何建议对人贩子判五年?律师:已是“拐骗儿童罪”量刑上限

2023-04-07 17:19:03 - 上游新闻看点

4月7日下午,备受瞩目的孙卓被拐案正式开庭,15年前拐走孙海洋儿子孙卓的人贩子吴某龙接受了审判。在判决公布之前,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伍继军律师和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解读。

孙卓被拐案检方为何建议对人贩子判五年?律师:已是“拐骗儿童罪”量刑上限

据孙海洋提前公布的检方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人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犯罪,鉴于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孙海洋也在此前采访中透露将追加民事赔偿580万元。

就吴某龙接受审判的案由,伍继军律师分析:“本案的刑事部分的案由是拐骗儿童罪,附带民事部分的案由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来认定。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被告人吴某龙是将孩子带到了山东聊城老家供人抚养,如果这个说法成立,被告人主观上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使唤,而不是贪图钱财,为了贩卖牟利,因此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孙卓被拐之后,对孙海洋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让他被迫走上了15年的漫漫寻亲路,所以孙海洋提出580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张公典律师表达了与伍继军律师相同的观点,同时他还介绍了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刑法》理论认为,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主观上一般具有收养或者役使等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则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这是两罪在主观目的上最本质的区别。在罪名和罪数上,二者也有区别——如果拐骗儿童后又对儿童实施了奸淫、绑架、伤害等行为的,这些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要与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如果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或之后实施了以上犯罪行为的,则作为拐卖儿童的加重情节,要升档对其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同时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有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罪名,但对于收买被拐骗的儿童,则无相应罪名。”

按照《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检方对吴某龙的量刑建议,张公典律师认为:“拐骗儿童罪的罪名最高是有期徒刑五年,这已经是顶格量刑了。正如孙海洋所说,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对于被拐儿童的家人来说,伤害是一样的,但量刑却区别极大,所以我认为,《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量刑设置偏低。”

伍继军律师坦言:“针对吴某龙的量刑是客观公正的,因为我国《刑法》对于拐骗儿童罪的刑期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只要是拐骗行为,最高刑期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是顶格处罚,量刑的上限。就本案而言,目前《刑法》的打击力度达不到孙海洋所希望的程度,建议未来立法应该加大对拐骗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如果孙海洋提供的新证据,能证明吴某龙存在“拐卖”行为,会怎么样呢?张公典律师表示:“那情况完全不同了。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了,而且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至于拐卖儿童罪的具体刑期,张公典律师介绍:“如果是具有(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这八项情形之一的,量刑档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孙海洋提出的580万元民事赔偿,两位律师都认为很难得到法院完全的支持。张公典律师的理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多还是犯罪行为直接带来的损失,比如身体伤害等,精神损失和精神伤害这类赔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伍继军律师认为:“精神损害是无法用太多的金钱来衡量,而是要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综合考量,可以建议法庭为被害人酌情多考虑。”

上游新闻记者赵映骥

编辑:杨波

责编:王蓉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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