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股东能还能以相同事由再起诉吗?

2022-09-07 11:21:42 - 北京日报

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股东能还能以相同事由再起诉吗?

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股东又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股东的起诉。

原告丁女士诉称,其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2021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高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主动撤诉,该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科技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丁女士无权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丁女士于同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该科技公司撤回起诉。综上,该科技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丁女士无权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裁定驳回了丁女士的起诉。

宣判后,丁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情况紧急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即在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或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行政行为相对人已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无权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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