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未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2022-11-08 19:05:51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1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但该用人单位在员工合同到期前四天下发劳动解除通知,并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拒绝支付补偿金。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用人单位需按照仲裁裁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裁定某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对于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进一步解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前通知劳动者,便于让其有一定心理准备和另谋职业的期限与规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与过渡,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彭冲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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