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工作报告多次提及的轻罪治理,存在哪些待解问题?

2024-03-08 16:06:22 - 新京报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

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主要对象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近年来的85%以上。“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这是刑事司法的客观实际和时代背景。”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指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轻罪治理的重要配套政策。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抗、增进和谐。

去年,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26.6万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49.8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5%和12.6%。会同公安部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9万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6个百分点。

苗生明透露,当前,最高检正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指导性意见,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

如何理解轻罪治理体系?苗生明指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突出体系性,既要关注轻罪的刑事立法、刑罚适用、附随后果、犯罪记录制度等刑事实体问题,也要研究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认罪认罚协商机制、证明标准、轻罪转处后的配套保障机制等刑事程序问题,还要研判畅通行刑衔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举措。

打击是治罪的基本方式。我国传统治罪模式强调从严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和对滋生犯罪环境的治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轻治理”现象,不仅造成治理越来越困难,还带来了不少打击“副产品”。尤其对于人身危险性低、主观恶性小的轻微刑事案件,过于强调打击只会带来更多的衍生案件及矛盾。

因此,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依法慎重使用刑事打击手段,防止出现“重打击轻预防”。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目的在于促进少发生案件、不发生案件,老百姓打赢了官司是高兴,不涉案、天下无讼才是幸福。

我国刑法尚未对轻罪、重罪作出区分

相对于具有轻罪和重罪区分传统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国家而言,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轻罪和重罪传统,现行刑法中也不存在轻罪和重罪的区分。目前我国关于轻罪和重罪概念是由学界界定或者实务上区分的,并不存在法定标准,相对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把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界定为轻罪。

苗生明认为,以法定刑为标准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合理性,也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而且从长远看,我国立法上还是应当区分轻罪与重罪,通过犯罪分层,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处理方式,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从刑事政策角度,区分轻罪与重罪也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分类、分层治理,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

对于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目前有哪些基本思路?苗生明指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在实体上,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完善违法与犯罪梯次治理模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因素。在程序上,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轻罪案件又好又快办理。

在政策理念上,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在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完善轻罪治理体系还涉及犯罪前科、犯罪附随后果问题

在推进轻罪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待破解?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将一般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问题,反映出对轻微犯罪入罪标准把握不严、出罪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苗生明提出,特别是,当前轻微犯罪群体越来越庞大,犯罪后不仅要承受刑罚的不利后果,还要承担严重附随后果,如在就业、入学、入伍,甚至子女成长等方面均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这一现状不仅影响犯罪人再次融入社会,也会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苗生明表示,接下来,在轻罪治理中,一方面应当遵循我国违法与犯罪分层追责与二元制裁模式,依法准确把握轻罪入罪标准;另一方面要畅通出罪渠道。“当前,需要重点梳理评估实践中关于轻罪罪名入罪标准把握是否适当问题,推动修改或者进一步明确部分罪名的追诉标准,避免不应作为犯罪评价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完善轻罪治理体系还涉及犯罪前科制度以及相关附随后果问题,对于后者如何适应犯罪结构变化,体现罪责自负原则精神,有不少专家学者在研究推动,社会各界也有呼声,应当纳入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一并考虑。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编辑张牵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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